(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推进开办企业便利化改革的意见

索取号 AC6104000-2019-003 文    号 沪市监规范20190002号
产生日期 2019-03-05

沪市监规范〔2019〕2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各区公安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落实《上海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计划》,现就本市进一步推进开办企业便利化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上海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会议部署,继续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重点,持续提升企业、群众办事感受度和满意度,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不断提高城市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工作目标
    提升开办企业效率,上线升级版开办企业“一窗通”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窗通”平台)。通过强化一表申报、数据共享、并联办理,实现开办企业全流程“统一提交,一天批准,当天领取”,即申请人通过“一窗通”平台统一提交企业设立、公章刻制、涉税事项、就业参保申请,市场监管部门一天批准企业设立登记(就业参保登记同步办结),企业设立后执照、公章、发票均可当天领取。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实现开办企业最快2天可营业。
    三、具体措施
    (一)实现开办企业一网通办。在已实现企业登记与涉税事项整合的基础上,做到“应纳尽纳”,将公章刻制、就业参保等涉企开办事项和公积金等涉企服务事项归集到“一窗通”平台,登录一个网站即可实现开办企业全部环节所需事项的在线填报,并提供银行预约开户、公积金办理等服务功能。
    (二)创新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一窗通”平台上线公司设立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利用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技术实现申请人申请及登记机关审批全过程在线完成,申请人无需现场提交任何纸质材料即可完成公司设立登记,并在线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实现公司登记“零跑动”。
    (三)推广使用电子营业执照。为所有市场主体发放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的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企业可以通过手机等智能终端领取、下载和使用。
    (四)优化公章刻制办理环节。在“一窗通”平台已有的公章刻制页面,增加在线选择公章刻制点、公章种类和公章材质的模块,并显示价格,申请人选择并待企业设立后,即可直接前往刻制点领取公章。进一步规范公章刻制行业管理,促进公章刻制市场充分竞争,力争实现公章刻制费用稳中有降。
    (五)整合员工就业参保信息提交流程。将就业参保信息采集纳入“一窗通”平台一次提交,申请人可以在企业设立申请同时提交员工信息,企业设立即完成员工就业参保登记,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无需领取书面凭证。
    (六)推进开办企业“一窗通”服务专区。鼓励各区优化线下服务,在符合条件的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开办企业“一窗通”服务专区,实现开办企业营业执照与税务发票“一窗受理,一窗发放”,企业只需在一个窗口即可办结。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政府领导下,成立推进开办企业便利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一窗通”平台的开发维护工作并负责营业执照办理环节的便利化改革,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办理环节的便利化改革。
    (二)加强实施保障。各区要针对日益增长的涉企服务需求,进一步加强办事大厅硬件配置,加强窗口服务人员队伍建设,配足窗口服务人员和资源,避免因为业务不熟、人员流动、人手不足等原因导致服务水平下降,保障窗口服务顺利高效运行。各市级单位要加大对本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帮助一线人员全面掌握新流程、新方法,注重政策措施出台后实施情况的跟踪和评估,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三)加强督导考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区开办企业便利化的工作指导,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通报。同时,重点关注群众办事感受度,积极收集群众办事反馈的痛点堵点问题,及时发现问题、梳理问题、解决问题,确保政策实施的精准性和覆盖面。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3年12月31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3月4日

附件:
155168616413592003.doc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