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索取号 | AC61040002019223 | 文 号 | 沪市监规范201900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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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 | 2019-09-19 | ||
沪市监规范〔2019〕4号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机关各业务处室: 为深化本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关于深化我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和分工 (一)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对本市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统称区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下统称各市局)根据职能分工行使行政复议权。区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或者相对应的市局申请行政复议。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场分局根据市市场监管局的授权,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可以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实施办法》对行政复议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行政复议工作领导机制。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领导行政复议工作。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分工负责行政复议相关工作。各市局法制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保障。 (三)行政复议案件承办分工。各市局根据以下分工承办行政复议案件: 1.申请人不服区局在工商、质量技监、食品、物价、酒类等领域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履行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领域作出的行政处罚相关决定和行政强制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承办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申请人不服区局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领域作出的行政许可、履行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等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市药监局承办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申请人不服区局在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领域作出的行政许可、履行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等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市知识产权局承办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申请人不服区局在商务、盐业、教育培训等领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承办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5.业务领域如不明确或同时涉及多个业务领域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各市局协商并确定承办单位。 第一款第1项所指的行政处罚相关决定,是指区局对相关领域违法线索立案后作出的各种处理决定,包括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终止调查等。区局处理相关领域违法线索未立案的,或立案后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属于履行法定职责范畴,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市药监局和市知识产权局依职权承办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行政复议审查委员会。各市局分别成立由法制机构负责人为组长,各业务处室负责人为组员的行政复议审查委员会,对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评议。行政复议审查委员会评议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过程和结果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由评议人员签字。各市局可以联合组成专案审查委员会对相关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评议。 二、行政复议案件办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收件和登记。各市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报各自法制机构登记和生成案号,并由法制机构负责人指派承办人。 (二)管辖异议。行政复议申请无法区分具体业务领域或同时涉及多个业务领域的,相关市局法制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经协商确定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尚未受理的,向申请人告知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依法驳回复议申请,并在复议决定书中明确复议机关。 (三)案件审批和结案。各市局应当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终结后,经本单位分管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将文书送达申请人。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法制机构在结案后,应当将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向市市场监管局法制机构报备。 (四)案件会审。各市局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复议案件交相关业务处室会审,会审处室应当在收到案卷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会审意见并归还案卷。需要其他市局业务处室会审的,案件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应当与对方法制机构联系,由其与相关业务处室协调会审事宜;案件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可以提请行政复议审查委员会(含专案审查委员会)评议。 (五)旧案办理。各市局在本意见施行前受理但尚未结案的案件,应继续办理完毕。 (六)市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各市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行为作出单位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案件,由应当履行法定职责的单位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应当将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向市市场监管局法制机构报备。 三、行政复议工作保障和管理 (一)信息系统建设。各市局应当实现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管理,各部门自行建设的行政复议信息系统应实现数据共享。 (二)文书管理。市市场监管局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复议文书的编制和修订工作。本通知发布后,各市局应当启用统一的行政复议文书。 (三)档案管理。各市局负责本单位承办和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案卷归档和管理工作。 (四)工作总结和业务分析。各市局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形成上一年度的行政复议工作总结和业务分析。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法制机构应当将工作总结和业务分析向市市场监管局法制机构报备。 四、附则 市市场监管局法制机构会同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法制机构对本通知相关内容进行解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2019年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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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复议通知(发文稿).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