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期至2026年9月5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企业名称申报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索取号 AC6040100-2021-013 文    号 沪市监规范20210008号
产生日期 2021-09-06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机场分局: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升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水平,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前期在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试点工作,现就推进企业名称申报承诺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企业名称申报承诺制

        为简化企业名称登记流程,本市已将企业名称与其他登记事项在企业登记时一并办理,实现企业名称自主选用、自主申报。在此基础上,复制推广试点成果,全面实行企业名称申报承诺制。

        申请人可以通过“一窗通”企业开办服务平台选择以自主申报、事先承诺的方式办理企业名称登记。自主申报企业名称,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权利,不得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扰乱公众秩序和市场秩序。

        二、优化企业名称自动比对服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等规定,对申请人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是否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情形进行系统自动比对,实时导出比对结果,告知申请人可能与拟申请企业名称构成相同或近似等情形的企业名单和可能存在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被强制更改等法律风险。申请人可以上传补充说明或授权文书等材料。

        经过系统自动比对,若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相同、或者不存在含有禁限用内容等情形时,申请人承诺遵守法律规定、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登记机关不再对其是否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等情形进行人工判断。

        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时对于涉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企业名称依法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三、完善名称救济处理途径

        相关权利人认为已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其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登记机关提出行政裁决。利用企业名称涉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请求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人民法院或者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登记机关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收到协助执行文书后,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企业逾期未办理名称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将其移出。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5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试点开展企业名称登记告知承诺制的意见》(沪市监规范〔2020〕8号)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名称登记告知书

                   2.企业名称登记承诺书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1日


附件:
162979398288985703.doc 
相关稿件:
图文解读:《关于推进企业名称申报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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