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
索取号 | AC60401002023097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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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 | 2023-01-31 | ||
安徽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药品监管局,安徽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安徽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局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各直属单位:
现将《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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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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