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
| 索取号 | AC6040100-2025-010 | 文 号 | 沪市监规范202500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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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生日期 | 2025-12-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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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市监规范〔2025〕10号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25年11月25日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及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受委托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第二章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第五条(审批方式) 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方式包括先核后证审批、后置现场审查审批、告知承诺审批。 第六条(申请材料) 企业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目录的产品,应当向其生产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二)产品检验检测报告; (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业政策材料; (四)承诺书。 第七条(材料受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企业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企业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逾期未告知企业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第八条(先核后证审批) 实行先核后证审批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选派2—4名熟悉相关产品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的核查人员组成核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二)核查组应当制定实地核查计划,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企业。 (三)核查组应当按照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个工作日。核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四)核查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时告知企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后置现场审查审批) 实行后置现场审查审批的,经形式审查合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企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告知承诺审批) 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办理审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依法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终止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作出终止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或者不配合审查的; (二)企业提出终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请的; (三)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根据有关改革决定,申请事项不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 (五)因不可抗力需要终止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 第十二条(信息公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网络等载体向社会公布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延续)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且不早于6个月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许可范围变更和名称变更) 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范围变更或名称变更的,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后1个月内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 (一)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 (六)企业申请注销的。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检查方式) 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方式包括后置现场审查、全覆盖例行检查、日常检查和触发式检查。 第十七条(后置现场审查和全覆盖例行检查)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以后置现场审查审批或告知承诺审批方式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后置现场审查或全覆盖例行检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由监管人员和核查人员组成,核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定条件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申报材料一致性进行后置现场审查或全覆盖例行检查。检查组对后置现场审查或全覆盖例行检查结论负责。 后置现场审查或全覆盖例行检查结论不合格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依法启动撤销生产许可程序。 第十八条(日常检查)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和“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开展日常检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日常检查主要检查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的能力以及是否持续保持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规定的条件。 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当责令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触发式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开展触发式检查。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被举报的; (二)涉嫌存在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的; (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 (四)根据线索,需要对实地核查组核查质量、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持续保持生产合格产品能力、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质量等进行检查的。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记录) 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记录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由监管人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共同签字。 第二十一条(信息化应用) 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批和监督检查统一使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化系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准确、完整录入审批相关信息以及监督检查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档案管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及监督检查资料归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沪市监规范〔2022〕25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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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76423090139555003.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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