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公告

索取号 AC63000022020048 文    号
产生日期 2020-03-16

    2019年,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广告导向管理,加大对各类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为加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加强广告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消费者识别违法广告的能力,现选取2019年下半年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部分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予以公告。

    一、上海江城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第三方医美APP宣传其医疗美容服务时使用4 名女性患者治疗前后的面部对比图片,经查实,图中4名女性并非当事人实际消费者,图片系当事人自行从网上下载并编辑使用,构成虚假广告;当事人宣称“激光祛斑三大优势科学安全、安全可靠、三效合一”,构成违法对医疗服务进行安全性保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5万元。

    二、上海智美颜和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官网发布“xx卫视主持人xxx微整全程”、“著名主播xx现场体验音波提拉”等内容,利用“xx卫视主持人”等19名患者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展示患者诊疗前后的对比照片。另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宣传“囊括全球顶尖的医美专家”、“提供最先进的医美技术和最专业的医美治疗方案”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2万元。

    三、上海云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宣传其旗下品牌“创立于2013 年,已经在全国二十多个城市设立分公司”。经查,当事人实际成立于2015 年12 月,至案发未设立分公司;当事人宣传其经营的美容器材“是击败99%美容项目的拓客神器”、“为所入门店营业额月提升150%”;宣传其品牌“是国内唯一拥有完整美业生态链的品牌”、“中国皮肤管理第一品牌”等,当事人无法对上述宣称提供真实性证据,构成虚假广告;当事人还在百度推广页面发布含有“20 天开店,30 天回本”等对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的违法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四、上海信仁中药制药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宣传药品“信仁”牌保儿宁糖浆,但未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广告内容发布,使用了“纯中药安全无毒可靠”的违法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第(五)项和《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五、上海林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博及其官方网站宣传其驾照考试培训项目“最快20 小时拿证”、“考试不过,免费重学”、“全自营一对一教学模式”等。经查实,“20 小时”系指20 个上车实操小时,而非总学时,当事人承认“最快20 小时拿证”是不可能存在的;“免费重学”,只是免除教学费用,其他费用并不免除;宣传“自营连锁”、“全自营一对一教学模式”,实际上当事人只是部分自营;同时当事人在其官网利用学员手持驾照、送锦旗和学员微信聊天图片等进行推荐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5万元。

    六、上海中智国际教育培训中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招收更多学员,发布含有“HSK 試験官及び出題.採点資格”的广告用语,其中文意思是“HSK 考官以及出题,打分资格”,当事人在广告中明示其教师团队拥有HSK 考官以及出题和阅卷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2.12万元。

    七、元向(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宣称其是“国内全脑开发行业的先行者,亚洲脑力运动总会中国上海分会”,与事实不符;宣称“全脑训练是提高孩子记忆力、专注力、阅读力、想象力、写作力、创造力最本质最有效的训练方法”,没有任何依据或证明材料;同时介绍当事人开展的金视力课程“不用手术摘掉眼镜”“摘掉眼镜,还原世界本来的样子不手术不打针不吃药”。在宣传单页上介绍其“金钥匙·金视力课程”“不打针、不吃药、不手术、无器械2 天恢复清明视力100%承诺安全有效,无效退款”等,无事实依据,夸大其效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7.88万元。

    八、玫丽盼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官方网站广告中配以“玫丽盼全球化分布”的地图,该地图中“香港”、“台湾”两地被单独列出,与中国、日本等主权国家并列绘入全球地图,同时该地图中将中国大陆以红线标出,未包括台湾岛和海南岛两处,并以不同颜色将上述两处与大陆地区进行显著区分。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错误的中国版图,严重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万元。

    九、上海赢领眼镜有限公司违反《广告法》案

    当事人为推销其经营的近视眼镜,在其微信公众号的广告宣传中使用了荤段子和男女不雅图片,含有“有了近视眼镜,高度近视的主人公可以继续看A片了”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2万元。

    十、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题为“这杯国饮,果断赞了!”的广告宣传,含有“永和豆浆的产品作为国礼走进各国驻华大使馆”的内容。经查实,当事人在非正式场合向个别使馆工作人员赠送其产品,赠送行为和产品均未经政府授权,与广告宣称严重不符。当事人上述广告混淆概念误导受众。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万元。

    十一、上海蓝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宣传其经营的果蔬压片糖果产品及蔬菜汁饮料产品为“全天然”,实际该产品中甲基纤维素、硬脂酸镁及明胶等成分不是天然提取物或天然来源;宣传由“加拿大FDA 认可的GMP 工厂生产”,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虚假广告;宣传上述普通食品“有效预防和改善孕期贫血”“预防出生缺陷”“预防妊娠高血压、降低早产风险”等,含有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上述内容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十七条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十二、上海松郡实业有限公司违反广告法案

    当事人发布房地产广告宣传“国家级规划,直接受益张江科学城南扩”“5.5 米层高,灵活空间,一层价格,双倍收益”。经查实,广告中所述的规划并非国家级规划;所谓“一层价格,双倍收益”,需要对所购房产进行隔层才能实现,可能产生违章改建房屋的法律风险;当事人还宣称该房地产项目“上市公司统一运营,实力保证,投资无忧”,含有对投资回报的承诺。

    上述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4.9万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3日   

小贴士:

    1、企业利用官方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等网络自媒体,推销自身的商品或服务,已成为常见的商业广告行为,也是广告违法问题高发的领域。警示:广大企业要秉持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基本准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网络自媒体商业广告发布管理,广告宣传应当真实、全面,不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切实履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义务。

    2、广告导向问题常见于使用错误的中国版图,违法使用低俗、媚俗、恶俗的内容吸引眼球等方面。警示:广大企业要依法合规使用中国版图,共同维护国家尊严和主权利益;要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

    3、上述虚假违法广告主要涉及医疗服务、教育培训、食品等领域,以虚假承诺、虚构效果、混淆概念、不实宣传等形式误导广告受众。提醒: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通过移动终端发布广告,进行个性化广告推送,快捷实现广告到销售的商业变现,为消费者提供更便利生活方式,同时也带来地域性和差异性监管困难。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理性对待广告推送,合理安排生活消费;日常生活中发现的违法广告,可以通过12315热线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