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索取号 | AC60402012020725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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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 | 2020-09-16 | ||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本市营商环境,自2020年9月28日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下放长宁区、普陀区、虹口区、青浦区(以下简称:试点区)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涉及审批的除外)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涉及审批的除外)、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审批的除外)和外商投资管理型地区总部及其分支机构的办理事权,并委托试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名义颁发《营业执照》、《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及相关文书。 自2020年9月28日起,符合上述条件的市场主体在办理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时,可前往试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相关申请文书。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9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