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索取号 | AC60402012023607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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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 | 2023-09-18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公示年度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截至2023年6月31日,本市有9.9万户企业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2022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见后附名单),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上述企业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补报年度报告。凡逾期不办理的,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处理。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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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异常名录20230901.xls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