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索取号 AC60402012026462 文    号
产生日期 2026-07-15

上海豫通燃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2月24日,朱妍向本局反映其被冒名登记为上海豫通燃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并申请撤销。本局收到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本局发现“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和“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相关事实,决定撤销2015年9月23日核准朱妍为上海豫通燃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备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沪市监撤决字〔2026〕第00000001202602250004号),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周浙峰      联系电话:021-64220000转5335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301号319室

  附件:《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沪市监撤决字〔2026〕第00000001202602250004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5日

附件: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pdf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