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食品质量卫生方面咨询问答

索取号 文    号
产生日期 2007-09-21
一、举报投诉类
 
    问: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举报受理范围是什么?
    答:受理单位或个人对本市范围内食品生产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食品生产活动的举报投诉。
 
    问:受理举报的方式是怎么样的?
    答:举报投诉人可以通过电话、来函、来访等方式;
    举报投诉电话:12365
    通讯地址:上海市长乐路1219号3楼
    邮政编码: 200031
 
    问:举报投诉需要提供什么信息?
    答:被举报食品生产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地址、违法产品名称、数量、违法事实及举报人的联系方式。
 
    问:受理举报的有关人员有何义务?
    答:受理举报人员有保密的义务,如发现举报的案件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二、行政许可类
 
    问:一般食品生产企业应到何处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
    答:一般食品生产企业应到企业生产地所属区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问:哪些企业需要办理《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
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从事特种食品生产的单位必须办理《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
    特种食品是指:食品添加剂、糟醉制熟食品、生食水产品、食品辐照加工以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其他特种食品。
 
    问:企业到哪里申请《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
答:《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由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统一办理。地址为:上海市长乐路1219号3楼受理大厅。接待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8:30~16:30。
 
    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和审查企业申办《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步骤?
答:请参见附图(1)。
 
    问:企业申请《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答:所提供的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A4纸复印(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1、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提供格式文本);
    2、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有委托人签字并盖章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尚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图:
    4、标注附面积、卫生防护设施、生产工艺流程、人流和物流方向、生产加工用设施、设备名称及型号;
    5、从业人员健康证:由上海市范围内的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颁发的“健康证”;
    6、产品证明资料:
    ①产品配方 ②产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来源证明 ③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提供配方中各原料在GB2760中有关规定(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复印件,有限量要求的,应按照标签中标明的使用方法计算每种原料的使用量 ④产品卫生质量标准;⑤三批次试产样品卫生检验报告;⑥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每个产品都需要有单独的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⑦质量保证体系说明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① 申报材料中除申请表外,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印章(或法人签字)
    ② 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应由原件复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③ 申报材料中所有外文应译为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之后
 
    问:企业变更《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答:所提供的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A4纸复印(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并装订成册;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变更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提供格式文本);
    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有委托人签字并盖章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当年有效的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正、副本);
    变更路名、门牌号的应提供当地警署出具的证明;
    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应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无,则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转让的必须提供双方的转让协议(双方签字并盖章);
    扩大生产品种的应提供产品配方、产品原料的卫生质量标准、三批次试产样品卫生检验报告;
    扩大生产品种或经营面积的应提供详细的扩建平面图;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① 申报材料中除申请表外,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印章(或法人签字)
    ② 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应由原件复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③ 申报材料中所有外文应译为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之后。
 
    问:同一工厂内同时生产特种食品和一般食品是否需要同时办理《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和《食品卫生许可证》?
    答:同一工厂内如果同时生产一般食品和特种食品,工厂只需要在市食品生产监督所申办《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即可。原《食品卫生许可证》注销。
 
    问:申请人领证时所需注意事项
    答:领证时如来人为单位法定代表人,需带好《受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理,被委托人需带好《受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委托书(需委托单位盖章或由法人代表签字)。
 
    问:企业如何提供正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答:企业可以到上海市标准化院,长乐路1219号4楼查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企业自己制定的企业标准需到各个区县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备案,企业标准对于产品的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技术服务类
 
    问:食品用产品生产企业是否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审查批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仅限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用产品生产企业无需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另外根据去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用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卫生审查批件已停止发放。
 
    问:特殊营养食品、营养强化食品的生产企业是否需要办理产品卫生批件?
    答: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卫生政法发[2004]277号)的相关规定,特殊营养食品、营养强化食品的产品卫生批件已停止办理。
 
    问:某些食品、食品用产品生产企业希望证明自己的产品的安全卫生情况,该怎么办?
    答:从企业需要的角度,本着为企业服务的宗旨,现在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接受企业的委托,提供技术服务,对企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进行评价,并出具《食品用产品安全卫生证明》。
 
    问:食品用产品生产企业是否必须申请《食品用产品安全卫生证明》?
    答:不是的。《食品用产品安全卫生证明》是非强制性的,由企业自愿申请。
 
    问:企业应到何处申请《食品用产品安全卫生证明》?
    答:《食品用产品安全卫生证明》由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统一办理。地址为:上海市长乐路1219号3楼受理大厅。接待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8:30~16:30。
 
    问:哪些企业可以申请《食品用产品安全卫生证明》?
    答: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从事食品用产品生产的企业。
 
    问:《食品用产品安全卫生证明》申请的产品范围有哪些?
    答:《食品用产品安全卫生证明》的受理范围: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洗涤剂和消毒剂。
 
    问:申请办理《食品用产品安全卫生证明》需要提供哪些文件资料?
    答:需要提供资料如下:
    A)产品所使用的全部原料(包括主料、辅料)名单及来源和规格;
    B)原辅料生产商卫生许可证等卫生评价资料、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C)生产场地平面图;
    D)产品配方及各组份的用量;
    E)生产工艺流程图、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及主要生产流程的工艺条件;
    F)人员配备情况、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G)产品标准;
    H)试产产品的检测报告;
    I)使用说明书和标签标识的样张;
    J)被委托人为完成委托事项所需的其他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委托人或委托代理人证明材料)
 
    问:《食品用产品安全卫生证明》的审查步骤?
    答:企业提出申请后,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先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资料审查合格后,再对企业生产场所进行实地现场审查。资料和现场审查均符合相关要求和标准的,出具《食品用产品安全卫生证明》。
 
四、监督执法类
 
    问: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的职责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委托,依法对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全面正确的履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安全的监管职责,切实保障市民食品安全。
 
    问: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配套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