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
索取号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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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 | 2021-06-11 | ||
为保护大气环境,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产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在适用范围上,《规定》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机动车排放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同时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保护召回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在管理部门与职责分工上,同汽车产品安全召回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不同,机动车排放召回由市场监管总局与生态环境部共同管理。在具体内容上,虽然《规定》与2015年10月22日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召回程序基本一致,但召回管理涉及的主管部门、适用范围、召回条件、排放信息收集途径、调查与认定规范、召回监督管理、排放相关零部件信息报告义务等内容均不相同。 排放召回是国际通行做法,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实施数十年,对降低机动车的排放水平,提高环境保护效果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排放召回单车召回成本可能高于汽车安全召回,《规定》短期内会给部分机动车企业,尤其是排放技术水平较低的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和品牌压力。但从长期来看,实施排放召回是必然趋势,《规定》会促使机动车行业更为重视排放技术研发及相关的标准要求,倒逼企业主动进行技术升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