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索取号 文    号
产生日期 2018-01-08

一、办理部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创新发展处

二、办理职责

依法鼓励上海市企业将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三、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 《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办法》(沪市监规范〔2019〕15 号)。

四、办理范围

在上海注册的企业,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办理条件

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应当是已通过企业内部组织的审查,且已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六、办理程序

企业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的,公开时应当填写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企业发布企业标准后,应当在30日内公开标准的名称、编号等信息。企业公开其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公开时应当填写自我声明承诺书,承诺公开的企业标准符合强制性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有关要求;企业应当将企业标准文本电子版及相关附件上传至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并选择同意标准文本全文公开,或者填写功能指标和产品、服务的性能指标公开表、公开相关性能指标。

七、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电话

网址路径:登录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网站(http://scjgj.sh.gov.cn)—首页—便民服务—办事事项—找到“上海市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受理时间: 平台7*24小时可办理

咨询投诉电话:12365

办公地点:肇嘉浜路301号2525室

联系电话:64220000转2509。

八、办理材料:

企业公开其执行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的,提供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公开其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除提供企业标准文本、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外,选择公开功能性能指标的还应当提供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九、收费标准: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不收费。


附件: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材料.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