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年度查处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索取号 MB2F3067XN/2024-00072 文    号
产生日期 2024-07-05

  徐某及上海恒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商业秘密系列案

  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基本案情:经查,徐某担任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成本总监一职,其对该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2020年至2022年期间,徐某违反保密义务擅自向上海恒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意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和之铁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三家投标单位披露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项目招投标的标书标底价格、工程清单、价格清单以及相关图纸等商业信息,共涉及该公司7个商业秘密。涉案三家投标单位将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以生产经营。

  本案四个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密点分布,被披露的商业秘密个数和泄密项目的标底金额,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于近期对四个当事人作出合计罚没130余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1、案件难点

  本案当事人的泄密方式较为隐蔽,查证方式的难度较大,证据固定要求极高,故而执法人员通过验证双方文件哈希值是否一致的方式,固定了当事人发送商业秘密的行为,完整的证明了当事人泄密的全流程。

  本案违法行为样态复杂,涉及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贿赂等多个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条分缕析,针对不同违法行为充分论证。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论证详实,从法理上分析了涉案信息的商业秘密属性,行政处罚的裁量适当,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2、参考借鉴价值

  本案为全市范围内查办的首起建工领域招投标环节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以公司员工侵犯商业秘密为切入口,巧妙的攻克了招投标环节存在的乱象。此案的成功查办,也为市场监管部门规范招投标环节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供了一个成功范例。

  侍某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案

  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A公司举报称其前员工侍某某及B公司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经查,侍某某于2010年5月起在A公司担任技术总监一职,期间每年均签订保密协议。2020年7月,侍某某自A公司离职,并入职B公司。侍某某离职时违背相关约定,擅自带走A公司研发的用于设计水冷板流道的数学模型,并私下用于对B公司水冷板技术参数的验证。经鉴定,上述数学模型为A公司合法持有的商业秘密,

  侍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月对侍某某作出罚款1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一)重拳出击,铁腕执法维护权益

  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在接到举报后,及时召集骨干力量,科学研判定方案。在行动中迅速控制现场,铁腕执法行刑衔接,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A公司法国总部致信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法国大使馆,对松江市场监管局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效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示由衷的感谢。

  (二)深挖细掘,发现隐匿违法证据

  侍某某企图通过隐藏硬盘、删除数据等方式隐瞒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成功恢复侍某某删除的数据。经过一一校对及第三方鉴定,确认部分文件为权利人A公司相关密点。在强有力的证据面前,侍某某最终承认其违法行为。

  (三)多措并举,化解纠纷减少损失

  A公司与B公司作为竞争对手各执己见、互不相让,造成的损失也日益增加,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从优化营商环境、减少企业损失角度出发,多措并举促成三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侍某某及B公司各向A公司赔偿人民币35万元。本案办结后,A公司与B公司均决定将产品研发中心扎根松江并追加投资。

 上海熹贾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及陈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基本案情:2021年7月,奉贤区局收到权利人深圳某密封技术有限公司举报,反映上海熹贾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存在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经查,2020年7月,熹贾公司为了解深圳密封技术有限公司报给重庆客户同类产品的价格,联系了时任该公司重庆区域销售代表陈某,要求其提供相关产品价格表。后熹贾公司从陈某处获取了存储上述文件的U盘,并根据该价格表以调低竞品价格的方式取得了对权利人客户的竞争优势。

  上海熹贾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及陈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9月分别对熹贾公司及陈某作出罚款40万元和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1、聚焦重点、准确定性,剖析案件本质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产品价格表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办案机关通过调查,发现权利人的产品价格表:第一,仅在企业内部邮箱有限流转;第二,不同客户之间报价不一,非特定客户的销售人员无法知晓具体客户的报价;第三,通过互联网检索查询不到相关产品报价信息;第四,权利人的采购合同中同样要求客户对报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综上,涉案产品价格表无法从公开渠道获悉,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同时兼具价值性、保密性的构成要件,最终认定涉案产品价格表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明晰界定、查清查透,推动说理式执法新高度

  在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用层层递进式的说理,打通案件定性关键点,以讲透为何涉案的产品价格表属于商业秘密,讲通为何某技术公司与陈某都存在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讲清本案无违法所得的依据。通过说理式执法向权利人与涉案企业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说明情理。

  3、以案促改、处罚到人,助力打造优良宜商环境

  近两年,奉贤市场监管局联合区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加强司法、行政一体化保护,连续查处多起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不断加大违法打击力度,擦亮了“保护商业秘密”的地方名片。本案中,办案机关在查处熹贾公司的同时,对披露、允许当事人使用涉案商业秘密的陈某也进行了立案查处,使违法行为处罚到人,实现了以案促改,不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迭代升级到“宜商环境”。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