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允许境内自然人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政策解读

索取号 0 文    号 沪市监规范20190009号
产生日期 2019-12-27

一、《关于允许境内自然人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一)主要内容

    允许境内自然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沪苏浙皖三省一市同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共同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遵循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二)关于《管理办法》的几点说明

    1、关于适用范围

    经与三省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部门协商确认,达成的一致意见是:为了扩大政策的受惠面,《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覆盖整个沪苏浙皖行政区划。

    2、关于境内自然人成为股东的条件

    有关境内自然人成为股东的资格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成立是基于中外双方签订的合资、合作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签订的合同无法律效力,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合资、合作合同的效力待定,情况比较复杂。因此《管理办法》中关于境内自然人成为股东的条件以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标准,明确《管理办法》所称境内自然人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境内居民。这一标准也与目前境内自然人设立内资企业的股东资格要求一致。

    3、关于试点涉及的投资领域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准入事项。《管理办法》涉及的投资领域应遵循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国投资者在负面清单以外领域投资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由市场监管部门直接登记,负面清单内企业则需符合相应的持股比例要求及高管资质要求。

    4、关于境内自然人的出资方式

    由于出台《管理办法》的重点在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范围,使境内自然人具有和其他投资主体相同的权利,因此,不对境内自然人的出资方式进行特别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出资方式的规定内容在《管理办法》中予以表述。

    5、关于审批登记的办理部门

    由于境内自然人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工作仅在沪苏浙皖三省一市行政区划内开展,为了方便企业办理,由各省市登记机关在各自的登记权限内分别负责办理。

二、《关于简化登记材料开展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互认的试点办法》

(一)主要内容

    对于已在三省一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且已提交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同时在主体资格证明的有效期内,如该外国投资者再向三省一市中其他任一省/市投资的,允许该外国投资者只提供由已设企业受理地市场监管局档案部门出具的加盖档案证明章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由该登记机关出具的已收取主体资格证明原件的证明文件及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二)关于《试点办法》的几点说明

    1、关于主体资格证明的有效期

    《试点办法》中提出:对于已在三省一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且已提交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同时在主体资格证明的有效期内……,这个有效期参照国际惯例及登记实际操作为一年。

    2、关于证明的适用情形

    除新政外,《试点办法》也适用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变更及外资并购的相关情形,即不论新设、还是变更,只要登记材料中涉及外方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的,均参照《试点办法》执行。

三、《关于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人士创办科技型企业试行办法》

(一)主要内容

    目前经修改完善的《试行办法》共10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改革举措等。主要内容包括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士创办科技型企业可获得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即外籍人士可凭其持有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创办科技型企业的身份证明,与中国籍公民持中国居民身份证作为身份证明创办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关于《试行办法》的几点说明

    1、试点范围

    试点区域为在三省一市试点范围内。

    试点对象为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人士。

    试点企业经营范围为所指的科技型企业是指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检测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研发、生产、经营。

    试点企业类型为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2、改革举措

    《试行办法》提出,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可凭其持有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设立科技型企业的身份证明,并与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人员设立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3、出资方式

    外籍人士可以自有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创办科技型企业。

    4、适用范围

    《试行办法》同时适用于股东新增的情形,如果试点企业住所迁出试点区域范围的,或者经营范围变更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附件:
政策解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