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有关情况的解读
索取号 | 文 号 | 沪市监规范2020000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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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 | 2020-01-23 | ||
依据《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标准化工作实际及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我们起草了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编制的必要性 1.落实法规规章的需要。2018年9月,市政府规章《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发布,赋予了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法律地位。2019年7月,《上海市标准化条例》通过,明确了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范围、性质和有效期。为了增强操作性,更好的推进该项工作的开展,有必要及时出台《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制度和措施。 2.规范管理的需要。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因现实需求应运而生,在创新运用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这一制度形式的同时,亟需避免乱用和滥用。通过制定《办法》,将从制度上为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立好规矩,进一步规范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 3.固化本市探索实践成果的需要。为满足本市各区在城市社会治理、产业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等主要领域对标准的需求,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同意,本市从2018年2月起在自贸试验区等9个区域开展了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试点工作。试点开展以来,试点区先后围绕公共服务、城市精细化管理及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制定了50余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一经过实践检验的有效探索,需要通过制定《办法》加以固化并进一步完善。 二、主要内容及编制情况 1.主要内容。《办法》共21条,明确了制定范围、制定程序、复审、备案等相关要求,所有条款均依据《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条款细化要求,未额外创设其他权利义务。 2.编制情况。为了做好《办法》的编制工作,我们先后至浦东、徐汇、松江等区市场监管局以及市水务局等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调研,并参考《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起草了《办法》初稿。《办法》初稿形成后,我们向各区市场监管局、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共征集50余家单位近40条意见,并根据意见进行逐条梳理,进一步完善了《办法》内容。今年9月,我处联合标准创新处、法规处邀请市人大法工委、市司法局等部门召开专题研讨会,听取对《办法》的意见建议,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16个区政府及20个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意见,上述单位均做“无意见”反馈。 三、需要说明的情况 1.制度创新来自现实需求。本《办法》的制定在全国尚属首次,充分体现了上海作为排头兵、先行者在制度创新上的探索和突破。2018年实施的《标准化法》明确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标准,本市各区政府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无权制定地方标准。但是,本市各区政府在开展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也产生制度需求,需要利用标准明确管理服务要求,优化流程、实现协同。为解决标准化法的立法空白,我们参考《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提出“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这一制度构想,并在《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中明确了法律地位。 2.与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标准的界限。与规范性文件的区别,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规定技术要求,其内容不得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而规范性文件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规定,这是两者的本质区别;与地方标准的区别,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是暂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又有技术需求时的一种制度形式,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可以形象的比喻为地方标准的“胎儿时期”,当指导性技术文件具备制定地方标准制定条件时,可以上升为地方标准。 3.探索扩大适用主体。标准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已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行政机关等各类主体广泛应用于农业、工业、服务业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可以预见,在自贸区临港新片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建设等工作中,标准必将会和法制建设一样成为其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助力自贸区新片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建设的重要技术支撑。《办法》为区政府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提供了标准化制度供给的同时,在附则规定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及其他市属管委会(开发区)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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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稿件: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