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视频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广告监管工作的意见》

索取号 AC60505002020834 文    号
产生日期 2020-09-07

    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九部门共同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广告监管工作的意见》,明确相关市场经营主体的主体责任和行为规范,细化金融广告发布的内容准则,厘清违法金融广告的法律责任,提出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意见》明确,当前阶段将重点对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主体发布金融广告的行为和互联网违法金融广告开展治理,向金融行业及社会各方传达“凡从事金融业务必须获得相应资质,凡发布金融广告须以金融从业资质为基础”的重要原则。

 

    明确宣传资质和行为规范

    强化落实主体责任

    《意见》明确了持牌金融机构、业务合作方、广告经营主体、互联网平台方等四类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规范和相应主体责任。其中,为进一步规范和清理违法助贷类广告,《意见》对业务合作方和无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主体发布金融广告作出了限制规定,“业务合作方等市场经营主体应当与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在被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合作。接受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委托的业务合作方应当依法开展宣传推广活动,不得以自身名义宣传推广相关金融业务活动。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宣传推广相关金融业务活动。”

 

    细化金融广告内容准则

    提升行业规范水平

    《意见》梳理了金融类、广告类、竞争类、消费者权益保护类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关于金融广告的规定和适用于金融广告管理的法律精神和原则,概括归纳了八条金融广告内容准则,以便市场经营主体系统、全面地掌握金融广告的发布要求。其中,针对放贷类等容易产生诱导性消费的金融广告,明确提出金融广告应当引导受众理性投资,不得宣扬无节制消费和奢靡生活方式,不得诱导受众接受不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投资理财类金融广告应当明示相关风险及责任承担,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有合理提示或警示,并显著标示诸如“投资有风险”等警示字样。

 

    厘清金融广告法律责任

    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从行业监管、广告监管、媒体监管、司法追责四个层面列举了金融广告违法行为可能面临的惩戒措施和法律责任,向社会公众和行业传递了整顿治理金融市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秩序的坚决态度。《意见》明确,对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发布金融广告、虚假宣传的行为,地方金融管理、市场监管、网信、通管等部门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协作,依法开展监测和查处,对其中涉嫌经济犯罪并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由公安部门、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晰政府部门职责分工

    建立完善金融广告监管长效机制

    《意见》梳理明晰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政府共管平台,要求广告协会、金融协会等行业组织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共同构建起政府、行业和社会多方共治的良好格局。

 

    案例1

    当事人上海围圆互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公司网站宣传“点牛股安全可靠,点牛股实力安全团队打造第三方支付监管”。广告费用为21344.08元人民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对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的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53360.2元。

 

    案例2

    当事人上海如庆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网站首页上发布有“新手专享230”协议年回报率11%+1.00%、“金贝零钱”协议年回报率7%、“双季盈311”协议年回报率10%+1.80%、“年享盈60”协议年回报率11%+1.80%、“双季盈310”协议年回报率10%+1.80%等产品广告。当事人手机APP安卓端上发布的以上产品都含有产品名称、协议年回报率、可投金额这些属性,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对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的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解读视频

https://mp.weixin.qq.com/s/s6EVP69qNKXozrAIXN9w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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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日)市市场监管局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广告监管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