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验证和应用实施细则》的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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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 2009-12-03

  为及时反映组织机构信息变化情况,加快推广应用组织机构代码,加强本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根据《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我们编制了《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验证和应用实施细则》,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编制的必要性

  1、基本情况

  组织机构代码是法人的身份标识,它是由国家授权的权威管理机构对我国境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颁发的一个在全国范围内惟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经过15年的推进,目前,本市组织机构代码数据总量已达150多万,涵盖了本市政府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各类机构,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已在质监、银行、税务、工商、统计、人事、民政、公安、检察、国家安全、海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公积金管理、毕业生分配、出入境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外经贸、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和领域的信息系统中得到广泛应用。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逐步建设和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体系”的新要求,确定了组织机构代码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地位。我局也及时从战略的高度,提出了构建以“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为主线,以质量诚信信息为内容的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新要求。

  2、主要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推进,各类机构基本信息在其生命周期内发生变化的频次逐步增加,伴随着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如有些机构已停止运营,虽然市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已按照《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发出了书面告知书,敦促其按时验证,但收效甚微,尽管有些区县局也曾对这些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但由于考虑到种种原因,未能在全市普遍推开。部分机构没有根据《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单位信息发生变化和注销后及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变更、换证、注销等相应手续,致使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中存在一定数量的沉淀数据(据统计,目前本市代码数据库中已有60多万条沉淀数据),致使政府管理部门无法准确及时地掌握这些机构的实际情况,对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进一步推广应用也造成了较大影响。

  由于《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仅规定了“市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本市重大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有效期内的代码证书组织开展验证工作。”因此,以往我局需每隔2年专题请示市政府,经批准后才能实施代码验证,程序比较复杂,客观上也造成了组织机构代码更新的不及时。

  3、解决办法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我们专门组织力量,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磋商,编制了《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验证和应用实施细则》。希望通过局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一步规范代码验证工作的原则、程序、流程、周期及推广应用制度,以便对组织机构代码验证和应用工作实施长效管理。

  二、主要内容

  本细则共分为十七条,结合新形势和新要求,主要对《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进行了深化和拓展,着重从代码验证和代码应用两个方面,明确了代码登记的管理部门、实施部门、代码应用部门和代码验证申请机构的权利与义务,规定了代码登记部门在开展验证活动中应遵循“公开、便民”的工作原则,设定了验证的周期与实施的时间,细化了代码验证活动的流程,提出了代码信息推广应用的基本要求。

  (一)关于代码验证

  1、关于代码验证的要求

  本细则第四条着重明确了开展代码验证应遵循“公开、便利”的原则,充分体现透明政府、服务政府的理念。各代码登记部门应当在办事窗口和本单位网站上公示有关代码验证的依据、时间、范围、程序、期限、需要递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应可在网上下载。有关组织机构可以到附近的市或各区(县)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窗口申请办理代码验证手续。

  2、关于代码验证的周期与时间

  根据沪府办秘(2007)007078函件的精神,本细则第五条规定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代码年度验证,并于每年的9月至1 2月份具体组织实施。

  3、关于代码验证的流程

  本细则第八条详细规定了办理代码验证需提交的材料。

  本细则第九条规范了代码登记部门应当对申请验证材料进行审核和作出具体处理的要求,明确:对符合验证条件的,应即时在通过验证的代码证书上加贴验证标志,在代码证IC卡中写入验证日期,并对数据库中相应数据项进行更新;对不符合验证条件的,书面告知后分别按照不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本细则第十条规定了验证免费,补证、补卡或换证、换卡,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公示收费标准。

  本细则第十一条提出了对通过或未通过验证的机构实施不同的信息处理方法。

  (二)关于代码应用

  4、关于代码推广的要求

  本细则第十二条提出了我局应主动将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提供给社会应用,便于推广。

  5、关于信息服务

  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市代码中心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

  6、关于代码的深化应用

  本细则第十四条提出了本市各级质监部门在实施各类监督管理活动中,应率先使用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要求。

  另外,本细则第十五条要求本市各级质监部门应依法行政,加强代码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