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全面深化经营主体退出便利化改革的意见》政策解读

索取号 AC60505002024104 文    号
产生日期 2024-01-30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全面深化经营主体退出便利化改革的意见》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着力畅通经营主体退出渠道,便捷经营主体依法、有序退出,经联合各有关单位共同制定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全面深化经营主体退出便利化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制定背景

  2018年9月,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各有关单位联合印发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意见》(沪工商规〔2018〕6号)(以下简称原《意见》),原《意见》围绕突破经营主体注销中的堵点痛点、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牵头建设注销网上服务平台等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并在实施后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

  鉴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等新法规和文件实施后,已对经营主体退出作出了新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原《意见》内容进行调整,但考虑到本市机构改革后发文单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发生变化,故前期经征询各联合发文单位意见后,拟待原《意见》有效期(有效期至2023年9月5日)到期自然失效后,联合各相关单位另行制定本市经营主体退出便利化改革的规范性文件,即《意见》。

  二、制定过程

  (一)研究起草。根据修订工作安排,于2022年8月启动《意见》修订工作。一是明确工作方向。即结合新实施法规和总局有关文件规定,从推进简易注销改革、化解退出疑难问题、加强府院联动、优化数字化平台、支持经营主体歇业等方面作出指引性的规定,为便利经营主体退出市场指明方向。二是调整发文单位。考虑到《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商务部门已不再受理外资经营主体的注销审批及备案,故《意见》不再将商务部门纳入联合发文单位,而是新增公积金、医保两个部门作为联合发文单位。三是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我局召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积金、医保等发文单位专题开会讨论了发文意向及文件内容。同时,组织我局相关处室,对文件内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研究。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汇总各方面意见,于2023年11月形成《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已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于11月21日至12月21日期间,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各方反馈的意见,对《意见》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十五条,涉及优化简易注销、化解注销难题、加强府院联动、完善网办平台、歇业一口办理五部分。

  一是将近年来我局推行的有关经营主体退出的便利化改革举措,如实现注销全程电子化登记、拓展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开通简易注销异议预检、建立简易注销容错机制,以及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缺失情况下办理注销登记等写入《意见》,形成统一的制度性规范。

  二是结合与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将经强制清算程序依法办理注销、简化破产注销程序和材料要求,支持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等写入《意见》,积极推动府院联动效应向纵深发展,持续畅通经营主体退出渠道。

  三是将歇业备案“一口办理”相关内容写入《意见》,在凸显各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加强业务协同实现歇业备案网上办理的同时,对经营主体歇业后的相关监管要求予以了明确,填补了现有法律制度上的空白。

  四是《意见》对优化注销数字化服务平台功能进行了规定,为下一步将公积金、医保等与经营主体注销密切相关部门的注销业务纳入“上海企业登记在线”注销登记模块,以及探索营业执照与税务注销同步办理等工作指明了方向。

附件:
政策解读.doc 
相关稿件:
(2024年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17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全面深化经营主体退出便利化改革的意见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