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规定》的政策解读

索取号 AC60505002024605 文    号
产生日期 2024-10-28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行为,确保执法人员合法、准确地适用简易程序行使当场行政处罚权,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我局结合全系统适用简易程序查办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基本思路

  (一)以最新法律规定为根本遵循,推动政府法治化建设。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作了重大调整,明确了法律层面的基本要求。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关于简易程序的最新规定,制定本市市场监管当场行政处罚制度,确保依法行政。

  (二)以上级部门规章为重要依据,形成统一制度性规定。总局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42号令)中,涉及简易程序的规定共计五条,为市场监管当场行政处罚提供了依据。我局在此基础上,对简易程序规定进行了逐条细化,增加可操作性,确保当场处罚行为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三)以提升执法效能为主要目标,不断规范行政处罚权。简易程序可以使相对轻微的违法案件得到迅速处理,提升行政执法效率,又可以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和规范,快速纠正违法行为。然而,当前多数执法人员尚未形成适用简易程序予以当场行政处罚的执法理念。因此,我局对简易程序进行了系统化详细规定,全力推动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简案快办”。

  二、主要内容

  (一)确定了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结合《行政处罚法》释义和执法实践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进行了细化,以便执法人员更容易把握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二)明确了综合裁量后的适用规则。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经综合裁量后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又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情形的,明确了从轻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减轻处罚不适用简易程序。同时,还明确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之间的转换问题。

  (三)强调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流程。简易程序虽然简便易行,但是表明执法身份、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基本程序仍必不可少,并明确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在当场执行方面,明确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形的,可以予以当场收缴。

  (四)规范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填写内容。提出要使用市局统一制定的当场处罚决定法律文书,并按要求填写相关要素。重点规范当场处罚决定书中当事人信息填写,予以分类明确;还以附件的形式规定了当场处罚决定书的案号编写规则,以解决当前各执法部门自行编号、缺乏统一性的问题。

  (五)完善了当场处罚案件的后续管理问题。针对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查办案件数量较少的现状,提出各级市场监管管理部门要加强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跟踪、管理和考核,并可以结合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细化举措等。

相关稿件:
(2024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14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规定》的通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