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 政策解读

索取号 AC60505002025363 文    号
产生日期 2025-06-18

  为保证本市乙类检验机构核准工作依法、依规开展,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及第1号修改单的内容,我局修订了《上海市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以下简称“《核准细则》”)。

  一、修订背景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且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核准规则。2024年6月,我局制定了《上海市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2025年2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第1号修改单)》,对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项目及核准要求等进行了调整。因此,有必要根据修改单修订相应的核准细则,明确拟取证单位的设备及人员配备要求。

  二、起草过程和意见征询

  因时间紧迫,且原《核准细则》已经制发,有良好基础,新《核准细则》经过一个月时间的酝酿形成草案。

  1.2025年3月上旬调研并起草《核准细则》草案初稿。

  2.2025年3月中旬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将《核准细则》修订增加到2025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并予以立项。

  3.2025年3月中旬,征求9个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意见,收到意见2条,采纳2条,不予采纳0条;根据意见讨论修改形成目前的《核准细则》草案。

  4.2025年3月中旬至4月中旬,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相关意见。

  5.2025年4-5月,通过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和反垄断办公平竞争审查,形成《核准细则》(送审稿)。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在正文中增加“第十条 首次申请核准项目的,应当独立完成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试检验工作应当能够验证申请单位具备申请核准范围内的检验能力。”

  理由:根据1号修改单附件D.1.8,甲类和丙类检验机构首次申请核准项目增加了试检验要求,乙类检验机构也应同步增加,保证其检验能力不低于丙类检验机构(自检机构)要求。

  2.在附件“乙类检验机构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中,将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监督检验和第一、二、三类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含超高压压力容器、大型高压容器、球形储罐)定期检验项目核准的人员条件“压力容器检验师6 名”修改为“压力容器检验师4 名”。

  理由:根据1号修改单附件E1.3.2修改。

  3.在附件“乙类检验机构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中,增加了高级别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22MPa的蒸汽锅炉)、客运拖牵索道、B级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的监督检验和高级别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22MPa的蒸汽锅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客运拖牵索道、B级大型游乐设施的定期检验八个核准项目对应的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

  理由:1号修改单附件C增加了乙类检验机构可以承担的检验项目,根据1号修改单附件E1.3.2对人员核准条件的要求,参照甲类检验机构相应项目,结合本市乙类机构检验实际情况,为每个增加的核准项目明确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

相关稿件:
(自2025年7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10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的通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