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应急处置

索取号 文    号
产生日期 2019-11-02

      1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1.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1.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1.3指挥机构

  1.3.1指挥部设置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政府根据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办)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对本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施统一指挥。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领导确定,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组成,设立地点根据处置需要确定。

  根据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需要,由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和市食药安办负责设立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1.3.2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加强对事故发生地区政府有关部门的督促、指导,使其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

  2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1 成立工作组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可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质量技监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监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需要追责情形的,由市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2)危害控制组

  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商务委、市质量技监局、市粮食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医疗救治方案,对事故中出现的伤病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

  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5)维护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会同市网信办、市食药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商务委、市质量技监局、市公安局、市粮食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做好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2工作机构

  市食药安办负责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常态应急管理,同时承担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完善本市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推动食品安全应急能力建设;

  (2)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3)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4)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中涉及监管环节职责不清的事项,牵头组织处置;

  (5)指导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处置,负责应急信息发布;

  (6)受市政府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2.3专家机构

       市食药安办负责组建食品安全专家库,并将相关食品安全技术机构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及有关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监测预警

       3.1预警监测

  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有关部门、单位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市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建立覆盖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

  3.2预警级别

  按照食品安全风险可能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将预警信息分为四级:级(特别严重)、级(严重)、级(较重)和级(一般),依次用红、橙、黄、蓝四色表示,并通报相关部门。

  红色预警(一级):威胁程度特别严重,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二级):威胁程度严重,预计将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威胁程度较重,预计将要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威胁程度一般,预计将要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要及时通报市食药安办、市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食药安办、各区食药安办、各相关部门要立即响应。

  (1)市食药安办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宣传与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密切跟踪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以及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及时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强度以及级别;对相关报道进行跟踪、管理,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2)各区、各相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畅通,做好应急响应准备,确保有关人员能够2小时内完成集结,确保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

  (3)对可能造成人体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依法宣布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临时控制措施,并公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预警解除后,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控制措施的信息。

  4应急保障、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社区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事发地所在区食药安办和市场监管局在得到报告后,应当承担先期处置的职能,开展相关工作,并向上级部门报告信息。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事故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市应急联动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特大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先期处置,上报现场动态信息。食品药品监管、公安、质量技监、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计生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联动处置。

  一旦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事态的紧急情况,市食药安办、市应急联动中心等报请或由市政府直接决定应急响应等级和范围,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并实施应急处置。

  4.2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和级响应。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发生在口岸等特殊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由该区域管理部门与所在地区政府共同处置。

  4.2.1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启动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并及时将处置情况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2.2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药安办或由市食药安办指定的相关部门启动级应急响应,视情成立市食药安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并参照本预案开展组织应急处置,市食药安办及时将处置情况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2.3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药安办报请市政府批准并启动级应急响应。市政府根据市食药安办建议,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等工作。

  4.2.4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启动级应急响应。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立即向国务院上报有关情况,在国家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国家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进展情况。

       5 热点问题落实情况

       根据舆情热点,及时发布处置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