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食盐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索取号 | AC6040214-2020-077 | 文 号 | 沪市监食生20200429号 |
---|---|---|---|
产生日期 | 2020-09-07 | ||
杨浦、闵行区市场监管局: 2020年是食盐生产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首年,为切实加强本市食盐生产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其生产行为,现就进一步落实食盐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监管等级确定 按照《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下简称《分级办法》)建立食盐生产企业监管档案,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录入本市食品生产移动监管系统,其中食盐生产企业归入调味品生产类别,风险等级确定为较低,监管等级按照《分级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确定为B级。具体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按照《分级办法》附件《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分级监管表》确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不得少于3次。 二、关于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同时结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GB/T 19828—2018)等标准,按照原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的通知》(沪食药监食生〔2016〕381号)的要求开展监督检查。 三、关于检查结果公开 按照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要求,应于日常监督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公开日常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并在食盐生产企业生产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四、关于材料上报 及时做好有关材料报送工作。相关区市场监管局原则上应于2020年12月10日前完成本年度食盐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形成食盐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总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食盐品种及执行标准、日常监督检查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检查结果公示链接等),报送至市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3日 (联系人:党凯,联系电话:64220000转2207分机。) (此件公开发布) |
|||
附件: 159892536449674103.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