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园区、单位(站、点)培育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取号 | AC6040208-2025-002 | 文 号 | 沪市监价竟202501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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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 | 2025-04-29 |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园区、 单位(站、点)培育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 现将《上海市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园区、单位(站、点)培育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 园区、单位(站、点)培育建设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有关“推动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等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在本市全面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园区、单位(站、点)培育建设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本市“(2+2)+(3+6)+(4+5)”现代化产业体系,聚焦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和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时尚消费品等六大重点产业,以及元宇宙、绿色低碳、数字经济、智能终端四大新赛道产业和未来健康、未来智能、未来能源、未来材料、未来空间五大未来产业,持续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行政指导,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培育建设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园区、单位(站、点),构建本市“点线面”相结合的立体化商业秘密保护模式,推动形成一套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新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培育建设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园区 面向本市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园、大学科技园等园区,重点加强在商业秘密保护组织机构、制度规范、服务能力等方面的行政指导。 创新试点园区应设置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有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专用经费;定期组织园区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培训和宣传活动;搭建商业秘密公共服务平台或窗口,帮助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风险及漏洞排查、分析评估,并提供专业、有效的服务;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协作机制,协助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投诉举报等工作。 (二)培育建设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单位(站) 面向本市重点产业、集聚产业或创新产业中商业秘密保护服务成效较好的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以及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商业秘密保护服务机构,重点加强在商业秘密保护组织机构、制度规范、人员管理、涉密信息管理、对外服务等方面的行政指导。 创新试点单位(站)应设置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有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专用经费;对员工的入职、在职和离职有一套成熟的商业秘密管理机制,包括入职背景调查、签订保密合同(协议)、定期开展岗位培训和保密检查、做好离职审查及跟踪管理;有科学的文件资料管理、账户和电子信息等涉密信息及载体的管理措施;设有采取物理隔离保护的涉密区域,有严格的进出登记管理、保密告知制度;每年面向企业组织开展丰富的商业秘密保护宣传和培训活动;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协作机制,协助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投诉举报等工作。 (三)培育建设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单位(点) 面向本市现代化产业,兼顾传统特色产业,选取经营规模或技术实力具有行业领先地位、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基础较好的企业,重点加强在商业秘密保护组织机构、制度规范、定密分级、人员管理、涉密信息管理、涉密区域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指导。 创新试点单位(点)应设置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有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专用经费;对商业秘密进行定密分级、并定期复评;对员工的入职、在职和离职有一套成熟的商业秘密管理机制,包括入职背景调查、签订保密合同(协议)、定期开展岗位培训和保密检查、做好离职审查及跟踪管理;有科学的文件资料管理、账户和电子信息等涉密信息及载体的管理措施;设有采取物理隔离保护的涉密区域,有严格的进出登记管理、保密告知制度;每年定期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内部检查;辐射带动行业内其他企业、上下游企业以及合作企业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工作步骤 按照前述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每年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推进本市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园区、单位(站、点)的培育建设工作。 (一)指导培育 通过走访调研现代化产业、传统特色产业相关的重点园区、组织(机构)、企业,全面掌握了解不同产业的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和问题,开展“一对一”能力提升指导,做好创新试点培育孵化工作。初步确定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园区、单位(站、点)的培育建设对象。 (二)试点申请 鼓励并发动商业秘密保护基础较好的园区、组织(机构)、企业积极申请本市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园区、单位(站、点),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试点申请报告。报告应当明确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的基础和优势,以及下一步创新服务举措。 (三)综合审定 市场监管部门应结合走访调研、指导培育情况,按照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园区、单位(站、点)建设的任务内容,组织对试点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最终确定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园区、单位(站、点)名单。 (四)成果推广 及时总结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园区、单位(站、点)好的保护经验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成果。同时,指导试点园区、单位(站、点)发挥辐射作用,带动全行业共同提升商业秘密保护能力和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园区、单位(站、点)培育建设是一项开创性、系统性工作,事关营商环境优化,事关高质量发展,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市市场监管局将对此项工作专门作全局谋划和整体部署,强化全链条管理。各区市场监管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此项工作作为推动商业秘密保护、服务营商环境优化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实抓好。 (二)全面统筹推进,形成工作合力 市市场监管局将加强统筹指导,定期组织开展实地调研、实践交流,着力解决培育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宣传培训,广泛发动园区、专业组织(机构)和企业共同参与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培育建设工作。原则上,每年各区确定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园区、单位(站、点)合计6—8家(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合计8—10家)。 (三)积极探索创新,扎实开展试点 要鼓励各试点园区、单位(站、点)积极探索商业秘密保护的新机制、新方法,针对行业发展特点,敢于创新、善于创新,敢于尝试、勇于实践,加大人、财、物投入,确保商业秘密保护各项资源有效供给,服务好全社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能力提升。另外,要求各试点园区、单位(站、点)于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情况报送市、区市场监管局。 (四)适时优化调整,确保常态长效 各区市场监管局在创新试点培育建设过程中遇到问题或者有好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与市市场监管局沟通;市市场监管局将及时提供指导,适时优化工作机制。同时,本市要探索“有进有出”的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园区、单位(站、点)管理机制,定期对现有创新试点园区、单位(站、点)的商业秘密保护服务能力进行跟踪;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出本市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园区、单位(站、点)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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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74548028182832903.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