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索取号 文    号
产生日期 2008-01-12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充分发挥生产许可证制度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中的作用,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要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0号)、《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 40号)、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第40号)等文件精神,运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在市场准入中的把关作用,促进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2.企业申请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凡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第(一)―(六)款情况之一者,需要由市发展改革委先出具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
    3.上述需要提供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委递交申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要求进行初审(见附件1),对审查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用请示文形式正式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者出具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
    4.相关企业在取得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有关要求(见附件2),继续履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有关申请程序。
特此通知。
 
    附件:1. 区县发展改革委对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且需要出具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初审要求;
          2.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取得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后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手续的有关要求。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 O O 七 年 七 月 二 十 七 日
 
 
 
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
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增强产业政策的执行效力,充分发挥生产许可制度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中的作用,防止重复建设,有效解决部分行业产能过剩问题,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把市场准入关,把符合产业政策作为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贯彻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执行《目录》淘汰类规定:
    (一)对生产属于《目录》列明的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得受理生产企业的办证申请。
    (二)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属于《目录》规定立即淘汰的,要依法收回并注销获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同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其产品尚未达到《目录》规定的淘汰期限的,到期限后,要依法收回并注销获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同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三)对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的情况,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规定,提出注销建议,报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办理注销生产许可证手续。
    二、对投资建设《目录》限制类所列的国家禁止投资项目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受理其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且不能提供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企业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需要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产业政策工作部门)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一)企业在《目录》发布实施前建设的生产项目,在《目录》发布实施后提出办证申请的;
    (二)对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兼并等,重新设立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三)企业收购(包括异地收购)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破产、倒闭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四)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搬迁(包括跨省搬迁),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依法提出重新办证申请的;
    (五)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原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后,提出办证申请的;
    (六)其他需要对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作出判断的情况。
    四、对以上需要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提供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企业办证申请,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向所在(或迁入)省份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提出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的书面核查申请。
    (二)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收到企业的核查申请后,负责组织对申请企业的核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的决定》和《目录》等有关政策要求,对企业生产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以及审批过程、建设时间、生产能力进行审核。经核查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出具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作为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依据。
    对企业由于改制、重组、并购、搬迁、改造等需要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重点审核是否违背《目录》投资新建限制类项目,是否增加了属于限制类的生产能力,是否按规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等。属于增加限制类生产能力,没按规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不予办理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的证明文件和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规定,正式受理企业的办证申请。
    五、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涉及对《目录》的含义进行解释的问题,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司)进行解释。
    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配合,互相协作,共同贯彻落实好国家产业政策。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1:  
区县发展改革委对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
且需要出具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初审要求
 
    一、区县初审总体要求
    对申请企业的项目(企业)、规划、房地、环保审批,工商登记,
拟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技术规格(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技术指标要求)、品种、技术来源、质量检测、研发投入、生产能力,企业前三年经营效益、当地劳动力吸纳、税收等情况进行初审,并要求到企业现场实地察看。初审合格者上报,上报请示文要求反映上述初审情况。
    二、项目(企业)审批
    是否项目(企业)已经规范审批,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等文件要求,对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企业)从严掌握,按要求操作。
    三、规划
    是否有相应的规划部门审批文件,是否在国家公告的开发区范围内。如与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矛盾,但目前与周边矛盾不突出,企业必须出具书面承诺,服从规划,当规划实施时无条件搬迁。
   四、房地
    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有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协议。
    五、环保
    是否有环评批复,项目(企业)实际环境影响情况怎样。
    六、产品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等文件要求明确的技术参数,列出申请许可证的产品目录。质量检测单位对拟申请许可证的产品检测报告。拟申请许可证的产品是自主开发还是技术引进,企业技术研发投入和现状。企业生产能力,是否具备产品生产主要加工设备。拟申请许可证产品的国产化率(进口零部件价值占产品总价值的比例),产品加工率(企业自身加工零部件价值占产品总价值的比例)。
    七、企业经营
    企业三年(不到三年,有几年提供几年)经营情况、利润情况、税收情况、创造就业岗位情况等。
    八、上报请示附件
    项目(企业)、规划、房地、环保、工商等审批文件,拟申请许可证的产品目录,质量检测单位对拟申请许可证的产品检测报告,及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附件2: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取得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后
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手续的有关要求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投资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限制类所列的国家禁止投资项目的企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取得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方可受理其生产许可申请,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新办理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申请 
    新申请许可证的企业包括:企业在《目录》发布实施前建设的生产项目,在《目录》发布实施后提出办证申请的企业;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因各种原因未按时申领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在《目录》发布实施日期前;
    2、市发展改革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3、企业一直未取证的原因说明,企业法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4、无证生产查处证明: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交款发票;
    5、原营业执照与现营业执照企业住所、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企业搬迁的(指证书期满未换证企业),除提交上述证明外,还应按本规定“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获证企业生产场地搬迁”等条款提交有关材料。
    二、获证企业名称变更的申请
    1、企业因更名原营业执照收回或作废,换发新营业执照,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或“变更登记”证明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或市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的更名证明复印件),证明应明确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及原企业执照收回换发的情况;
    (2)变更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企业加盖公章;
    (3)企业更名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文件,证明企业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因改制、重组、兼并等原因,重新设立企业,提出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或“变更登记”证明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或市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的更名证明复印件),证明应明确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及有关注销的说明;
    (2)变更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企业加盖公章;
    (3)市发展改革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4)企业合并、分立协议等文件及企业情况说明,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申请类别”一栏填写“其他”、“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中写明企业新设立的原因。
    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由市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对企业进行实地核实,必要时由原审查机构配合。应重点核实企业的生产场地、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等与上次发证的一致性,由市许可证办公室出具核实报告。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证书有效期不变。
    三、收购获证企业的申请
    企业收购因破产、倒闭等原因被注销的获证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市发展改革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2、企业应提供收购等协议和有关法律文件;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企业加盖公章;
    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申请类别”一栏填写“发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中写明收购、获证企业注销等情况并附相关证明。获证企业注销应规定的注销程序办理。
    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由原实地核查组织机构按产品实施细则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重点核实企业的发证产品、生产场地、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等与上次发证的一致性,并出具核实报告。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有效期为5年,许可证证书按新编号发证。
    四、获证企业生产场地搬迁的申请
    因生产场地搬迁提出办理企业迁址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所在(或迁入)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2、企业所在(或迁入)地县、区级以上有关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
    3、迁址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企业加盖公章;
    4、跨省搬迁的企业应向迁出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的备案材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迁出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出具搬迁前符合产业政策生产状况的证明并盖章;
    5、企业搬迁且企业名称变更的,还应按本规定“获证企业名称变更”的条款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由原企业实地核查组织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重点核实企业的发证产品、生产线等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并出具核实报告。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有效期为5年。
    实地核查组织机构由省局组织的,跨省搬迁的企业由迁入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或根据情况协商办理。
    (五)获证企业改造升级的申请
    已获证企业对原有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后提出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市发展改革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2、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有关材料。
    本规定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要求一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