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第二批)申报遴选的通知

索取号 AC6040212-2022-006 文    号 沪市监质发20220388号
产生日期 2022-09-07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对质量强国建设的有关要求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打造长三角区域质量高地,根据苏浙皖赣沪四省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的《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建设工作方案》(沪市监质发〔2020〕390号),现就开展第二批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申报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申报条件

(一)试点项目应以制约产业发展的质量瓶颈为突破口,以提升产品及服务质量水平为抓手,在提高产业链供应链整体现代化水平、提升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方面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成果。

(二)试点项目应符合《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试点建设条件,质量安全状况平稳,质量政策支持有力、产业特色鲜明、质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能力扎实。

(三)试点项目应已形成相应的跨区域项目合作推进机制,参与单位应具备较好的产业(行业)影响力、号召力,具有与区域内上下游产业链企业质量合作交流的良好基础。

二、试点要求

(一)编制试点方案。各试点项目牵头单位应对项目开展前期调研,并拟定具体的试点方案。试点方案需包括试点背景、试点思路、试点内容、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方法步骤、预期效果、保障措施等。试点内容应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目标明确、思路清晰、特色鲜明。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项目牵头单位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提供与承担试点项目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建立相关方联合推进的工作机制,明确各参与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加强沟通协调,落实技术支撑、经费投入保障等,把握试点工作进度,保证试点工作质量,推进试点有序开展。各参与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项目于2025年12月前完成。

(三)发挥“链主”作用。各试点项目牵头单位要将相关产业或产品的龙头骨干企业、质量标杆企业纳入试点项目参与单位,切实发挥龙头企业、质量标杆企业作为产业链“链主”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区域中小企业、供应链企业积极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带动产业链、供应链整体质量提升。

(四)聚焦中小企业帮扶。各试点项目牵头单位要加强对试点项目产业链、供应链中小企业的质量帮扶,因地制宜搭建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建立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质量管理等要素协同服务机制,通过质量公益培训、质量诊所、质量合作社等方式,引导中小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开展标准比对、重点产品质量攻关、设立首席质量官等,为服务“六稳六保”工作提供质量支撑。

三、工作安排

(一)各试点项目牵头单位应于2022年9月30日前将《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建设备案表》报送至所在省级市场监管局。

(二)苏浙皖赣沪四省一市市场监管局将共同遴选发布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第二批),并对其在政府质量工作考核中予以适当加分,作为推荐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和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的重要参考。

(三)苏浙皖赣沪四省一市市场监管局将依据《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建设评估指南(试行)》开展评估指导,对试点项目建设过程中有特色、有亮点、有创新、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组织宣传推广。

联系方式: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彭 昕 021-64220000转2338分机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张 健 025-85012090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 孙益华 0571-89761416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李士卿 0551-63356883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杨 巧 0791-86355660

 

附件: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建设备案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日


 

 


附件:
166176370361982803.doc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