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计量领域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改革试点的通知

索取号 AC6040216-2021-023 文    号 沪市监计量20210510号
产生日期 2021-09-30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场分局、行政服务中心、信息应用研究中心,各法定和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在上海、江西、广西开展计量领域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改革试点的批复》(国市监计量函〔2021〕21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落实计量领域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对计量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发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改革创新先发优势,积极转变计量领域事前许可管理模式,进一步降低计量领域市场准入制度性成本,落实企业自律诚信主体责任,提升企业满意度和获得感,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部分产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告知承诺制

         自2021年10月1日起,在浦东新区、松江区对以下5类计量器具试点开展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告知承诺制:

         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前已经获得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合格型式试验报告或者已经获得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简称OIML)证书的;

         2.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的新产品比原已获证产品测量范围窄或准确度等级低或功能简单,且产品结构、原理均和原已获证产品一致的;

         3.与母公司已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产品相同且制造工艺也相同的;

         4.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

         5.5年内获证产品质量抽查合格后,本市场主体新提出申请其它同类型的计量器具。

申请人可自愿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审批(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另行下发),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对实行告知承诺的本事项,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的,市市场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二)承接市场监管总局下放的2项计量行政许可事项

         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以下2项事项进行行政审批:

        1.代理商注册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的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申请;

        2.登记注册地在上海市的国家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授权计量技术机构的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申请。

        申请上述2项行政许可,可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http://scjgj.sh.gov.cn)进入,登入“上海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搜索“型式批准”或“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办理。

       (三)改革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项目考核模式

        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上海市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项目考核改为由注册计量师执业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具备相应计量技术能力的单位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的单位应建立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考核工作程序,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计量专业项目考核需满足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要求。注册计量师执业单位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确保自主考核工作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认真抓好改革举措实施工作。市局信息应用研究中心要加大信息化保障力度,及时完成计量许可流程的调整改进工作。相关计量技术机构要加强能力建设,提供有力计量技术支撑。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行政服务中心要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对改革举措的宣贯,提高举措社会知晓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查处和公示力度。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9日


附件:
16326480583375210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