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实施2023年本市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

索取号 AC6040216-2023-024 文    号 沪市监计量20230283号
产生日期 2023-06-19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各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支撑计量事中事后监管和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市场监管局决定组织实施2023年本市计量比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计量比对项目

        (一)2023年A类计量比对项目。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创新计量比对组织形式,市市场监管局决定组织开展谷物水分测定仪检定装置计量比对等7项A类计量比对项目(见附件)。已取得相关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技术机构必须报名参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报名参加的,需主导实验室书面同意,并事先报发证机构同意。A类计量比对项目主要由财政资金支持,参加计量比对实验室无需交纳费用。

        (二)2023年B类计量比对项目。根据计量比对管理要求,进一步拓宽计量比对组织形式,市市场监管局决定组织开展耐电压测试仪计量比对等3项B类计量比对项目(见附件)。各类计量技术机构可自愿报名参加B类项目。

        (三)2023年C类计量比对项目。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小企业计量伙伴计划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3〕43号)的有关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决定组织开展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装置计量比对(见附件)。已取得相关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技术机构必须报名参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报名参加的,需主导实验室书面同意,并事先报发证机构同意。同时,为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计量技术帮扶力度,开展质量技术帮扶“提质强企”行动,进一步发挥计量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基础支撑保障作用,组织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生产企业参加计量比对。C类计量比对项目主要由财政资金支持,参加计量比对实验室无需交纳费用。

        二、认真抓好项目组织实施

        (一)各类计量技术机构要及时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2023年本市计量比对项目的报名工作。各项目主导实验室在本通知印发后30日内将参加计量比对项目的计量技术机构名单报送市市场监管局。鼓励各机构参加本市B类计量比对项目。

        各相关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所属主导实验室的工作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各主导实验室要对计量比对项目的具体实施负主体责任,按照《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要求,认真做好本市计量比对实施方案编制与论证、征求意见以及项目实施、验收、总结等工作。实施方案应当充分考虑传递标准(样品)稳定性、溯源性、重复性以及实验操作安全、数据处理、避免串通或作弊、结果利用等方面情况,确保计量比对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主导实验室要加强技术交流研讨,及时妥善处置参加计量比对实验室的技术需求和疑难问题。计量比对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计量比对参数及计量比对实施方案,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市市场监管局同意,不得延误计量比对。

        各项目主导实验室在项目完成后15日内组织专家评审,经征求各参加比对实验室意见后,向市市场监管局报送计量比对项目总结报告、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参加机构名单等相关材料。各项目主导实验室要对参加计量比对实验室提交比对结果的不确定度与其计量标准、计量授权考核的不确定度、准确度等级和最大允许误差进行对比分析。

        (三)各参加比对实验室要按照要求参加本市计量比对,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真实有效的比对结果,配合主导实验室做好结果分析等相关工作。对于参加比对实验室比对结果异常的,视为本次计量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参加计量比对有关具体事宜可直接与项目主导实验室联系。

       (四)各项目主导实验室和参加计量比对实验室要结合实际制定内部激励约束和奖励惩罚措施,加强计量比对工作考核以及诚信、保密等管理,在本市计量比对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相关数据和信息。

        三、强化计量比对结果使用

        (一)市市场监管局将向社会公布本次计量比对结果。计量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计量标准复查考核、计量授权以及实验室认可的参考依据。对主导实验室和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在接受计量授权监督检查和到期复核、计量标准监督检查和复查考核时,相关项目可在5年内免于现场试验。

        (二)对于应当参加A类、C类计量比对项目但无故不参加以及参加计量比对项目过程中经核实存在串通结果或提供虚假数据等情况的单位,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于参加计量比对项目但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已取得相关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应当暂停相关计量标准的量值传递工作并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并重新确认的计量技术机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于参加计量比对实验室报送比对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明显不合理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2023年上海市计量比对项目汇总表

附件:
168550316572197003.doc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