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长三角地区检验检测机构水质总有机碳能力验证结果的通报

索取号 AC6040220-2021-001 文    号 沪市监认检20210011号
产生日期 2021-01-08

沪市监认检〔2021〕11号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关于长三角地区检验检测机构水质总有机碳

能力验证结果的通报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2020年长三角市场监管联席会议精神,推动长三角检验检测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长三角地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沪市监认检〔2020〕477号)部署安排,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开展了长三角地区检验检测机构水质总有机碳能力验证。现将能力验证结果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能力验证组织情况

    本次能力验证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名称为“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方法标准为HJ 501—2009《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一市三省共计146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均为获得相关项目资质认定(CMA)的检验检测机构。

    (二)能力验证结果统计

    本次能力验证评定结果分为“满意”“可疑”“不满意”。经统计,评定结果为“满意”的有127家,占比88.2%;评定结果为“可疑”的有8家,占比5.6%;评定结果为“不满意”的有9家,占比6.2%(详见附件1、2、3)。

    二、处理意见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对部分机构的现场核查,对本次能力验证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能力验证评定结果为满意的参加机构,且相关项目参数所涉及的人员、仪器设备、环境设施、检验检测依据等能力条件未发生显著变化的,在2年内可以免于所在省、市市场监管部门对该项目参数的相关考核。

    (二)能力验证评定结果为可疑、不满意的参加机构,应当按照所在省、市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间,不得对外出具相关项目参数的具有社会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由所在省、市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于现场核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应认真分析导致不符合的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纠正措施自行整改,并保存相关整改记录,后续监管检查时作为重点核查内容。

    (四)一市三省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本次能力验证的结果互认,在有关政府采购项目中应当优先选择评定结果为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对评定结果为可疑、不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予以限制。

 

    附件:1.能力验证结果为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2.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3.能力验证结果为可疑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6097273565545960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