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长三角地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索取号 AC6040220-2022-014 文    号 沪市监认检20220354号
产生日期 2022-08-24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推动长三角检验检测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沪苏浙皖一市三省市场监管局决定联合组织开展2022年长三角地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能力验证项目

本次长三角地区能力验证围绕区域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支撑市场监管工作和提升关键检测技术能力,聚焦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经共同研究商议,确定实施4个能力验证项目,分别为“汽车零部件大电流注入抗扰度测试”“水中阴离子含量测定”“水中挥发酚的测定”“蜂蜜中呋喃唑酮代谢物的测定”(具体参数和标准信息见附件)。

二、参加范围

本次能力验证的参加机构为沪苏浙皖一市三省取得上述项目、参数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各项目具体参加机构的名单由一市三省市场监管局分别确定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参加机构发送通知。

三、组织实施

(一)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

各能力验证项目的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分别为:

1.“汽车零部件大电流注入抗扰度测试”: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实施。

2.“水中阴离子含量测定”: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负责实施。

3.“水中挥发酚的测定”: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负责实施。

4.“蜂蜜中呋喃唑酮代谢物的测定”: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负责实施。

(二)能力验证费用

本次能力验证不向参加机构收取任何费用。未取得资质认定自愿报名参加的,应向项目承担单位缴纳必要费用。

(三)实施方案

本次各能力验证项目的实施过程、能力验证评定标准等以各牵头组织单位公布的实施方案为准。

(四)时间节点要求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10月31日前完成样品发放、现场核查、数据结果报送和能力验证评定工作。11月15日前对能力验证评定结果为“可疑”“不满意”的参加机构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11月30日前向牵头组织单位提交工作报告。

四、结果处理

本次能力验证评定结果将由一市三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向社会公布。

能力验证评定结果为“满意”的参加机构,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在资质认定工作中予以采信。能力验证评定结果为“可疑”“不满意”的参加机构,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本次能力验证工作。各项目承担单位要综合考虑技术实现、避免串通、结果利用等因素,确保方案的科学性、样品的可靠性以及结果判定的准确性。各参加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参加能力验证,独立完成样品检测,配合现场核查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承担单位报送检测数据、结果及相关原始记录。

(二)对机构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以及在能力验证活动中,发现机构有弄虚作假、数据串通等行为或其他违法检验检测行为的情形,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所在地省(市)市场监管局。

(三)各省(市)市场监管局应积极配合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完成能力验证工作,并负责完成对辖区内能力验证评定结果为“可疑”“不满意”的参加机构的后处理工作。

(四)参加机构对能力验证过程和能力验证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一市三省市场监管局进行申诉。

六、联系方式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倪大伟,联系电话:021-64220000转2839分机;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姚迅,联系电话:025-85012092;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联系人:秦伟浩,联系电话:0571-89761534;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联系人:林志丹,联系电话:0551-63356907。

 

附件:2022年长三角地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信息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9日


附件:
166069965592251803.doc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