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索取号 AC6040204-2023-004 文    号 沪市监稽查20230484号
产生日期 2023-10-25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加强无照经营和市场监管领域无证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结合本市市场监管工作实际,现就完善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夯实责任,筑牢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基础

(一)明确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责任分工。根据法律法规、机构职能调整情况,进一步厘清市场监管部门无证经营和无照经营的管理职责,更新完善《市场监管部门无证经营行为监管查处责任清单(2023版)》(见附件),明确各类经营行为的许可依据、主管部门及相关无证经营的处罚依据,为合法经营明确规则基础。

(二)落实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查处部门职责。市药品监管局、市局有关处室按照《市场监管部门无证经营行为监管查处责任清单(2023版)》,组织指导无证从事食品经营、食品生产、药械化、特种设备、产品质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计量等经营行为的发现处置、日常监管和依法查处。各执法部门依法依职做好无证经营监管查处工作,将各自领域内无证无照经营管理纳入年度工作安排。

(三)提高对重点领域风险防范的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和底线思维,围绕市委市政府、市场监管总局和市局明确的工作目标,对威胁城市运行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容易引发社会群体矛盾的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等市场监管领域高风险、重热点无证经营行为加大查处力度,集中力量予以严管,有效维护市场秩序,让合法经营者享受到守信合规经营带来的便利。

二、协同共治,疏堵结合,提升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效能

(四)鼓励拓宽综合治理渠道。贯彻落实本市和各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经济恢复和重振的政策措施和文件精神,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关于发展壮大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支持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登记便利化举措,加强政策宣传指导,加大对无照经营的疏导和综合纳管力度。支持和鼓励属地充分运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关于指定场所和时间纳管的相关规定,拓宽无证无照经营疏导渠道,复制推广便民服务点、综合纳管区域等举措。不断创新综合治理,鼓励社会创业投资,持续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在打造上海宜居宜业创业生活环境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五)坚持宽严相济治理原则。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证办照条件的经营者,积极引导办理证照、规范经营,真正为民解忧、助企纾困。对新型业态、新兴行业和群众确有需求、风险隐患可控的行业领域,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鼓励创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造更宽松良好的制度环境。对威胁城市运行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容易引起较大纠纷和负面影响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依法从严查处。

(六)强化属地政府职责。借助城市精细化管理、文明城区创建等工作,进一步推进落实属地政府组织协调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职责,巩固完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坚持依法行政,提升社会共治效果。

三、数字赋能,审慎监管,更新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理念

(七)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通过信息化管理,提高监管精确性,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进一步优化运行“互联网+”平台无证无照经营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数据录入分类准确、信息统计共享便捷、主管部门权责清晰、违法点位闭环管理。加强对系统使用的规范化管理,对无证无照点位录入及时性、闭环管理、结果一致性等加强管理。依托市、区一网统管,积极推进数据资源共享,夯实管理基础。依托各区城市运行中心和基层单位联勤联动平台,发挥联合巡查队伍的作用,完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管理机制,实现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和快速处置。

(八)贯彻包容审慎监管理念。要把执法办案与教育引导相结合,贯彻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认真贯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本市《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精神,落实《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和《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不断更新综合治理工作理念,创新执法监管方式,提高综合监管效能,通过“有温度”的执法,持续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根据不同情形予以区分,依法治理查处:一是对于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存在安全隐患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守牢安全底线;二是对于无安全隐患的无证经营行为,办案部门与主管科(处)室要充分会商,综合考量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主观过错程度,按照《行政处罚法》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形成处理意见,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督促其积极整改,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三是对于无需许可的一般无照行为,违法行为轻微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一般不予行政处罚,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方式,引导经营主体自觉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附件:
169664842451011103.doc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