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索取号 AC6040215-2021-013 文    号 沪市监特种20210228号
产生日期 2021-05-06

沪市监特种〔2021〕228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起重机械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市特检院,有关行业检验、鉴定评审机构,有关起重机械生产、使用单位:

    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应按照《通知》要求,督促辖区起重机械生产单位,自2021年5月1日起,对新出厂或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桥式、门式起重机,落实同时安装两种不同形式的高度限位装置(以下简称“双限位”装置)要求;督促辖区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于2022年3月31日前,对在用桥式、门式起重机加装一套不同于原配置形式的高度限位装置,并保证两套高度限位装置功能有效。对于已经安装了传动式高度限位装置(如齿轮、涡轮蜗杆传动式高度限位器等)的新出厂或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或在用的桥式、门式起重机械,不作上述要求。

    二、市特检院、各区特检所、有关行业检验机构应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调整检验工作细则和检验信息化系统,按时对桥式、门式起重机安装、加装“双限位”装置情况及装置功能,落实检验把关职责;同时结合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工作,做好相关信息记录统计。各检验机构要落实专人,负责汇总统计各自辖区(或检验责任范围内)桥式、门式起重机安装、加装高度限位装置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填写《上海市桥式、门式起重机安装(加装)高度限位装置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附件)报市特检院汇总;市特检院负责汇总统计全市情况,报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三、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应结合《通知》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1年本市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沪市监特种〔2021〕124号)要求,制定符合辖区实际的实施计划,加强对辖区桥式、门式起重机安装、加装高度限位装置和起重机械相关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惩治起重机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震慑效果。

    四、各单位应结合各自监管、检验、鉴定评审、安全主体责任等工作职责定位,加强对《通知》精神的社会宣传和贯彻落实,加强起重机械相关隐患排查治理和双重预防工作,突出治理实效。

 

    附件:上海市桥式、门式起重机安装(加装)高度限位装置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1日

(联系人:庄敏慧,联系电话:64220000转2616分机。)

附件:
16189672983984610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