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索取号 AC6040215-2021-032 文    号 沪市监特种20210585号
产生日期 2021-11-25

各区市场监管局,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市监特种〔2020〕554号)有关要求,为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加快推进电梯检测(含自行检测)工作,现就进一步做好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电梯检测试点单位的要求

        市局将结合本市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依据申请,确认并公布本市从事电梯检测机构(自行检测单位)名单。如发现电梯检测机构(自行检测单位)在检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局将暂停该机构(单位)在本市的相关检测业务。

        二、关于申报电梯检测的要求

        参加电梯检验、检测试点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下次检验或检测日期届满前三个月至一个月内申报电梯检验或检测。使用单位可以通过登录“上海特检网上服务平台”(网址:http://cs.ssei.cn:8193)线上申报检测业务。鼓励电梯检测机构与各检验机构协商同意后,在检验机构业务受理大厅设立电梯检测申报窗口。

        三、关于电梯检验、检测的工作要求

        接受报检申请的检测机构(自行检测单位)应当在下次检验或检测日期前完成检测工作。电梯检测过程应进行视频或图片采集,并至少保存3年。检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特检网上服务平台”上传检测机构(自行检测单位)名称、检测人员、检测时间和检测结果等数据信息。

        四、关于限速器校验和制动试验

        参与电梯检测试点的电梯,如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规定的周期内未进行相应的限速器校验和制动试验,由电梯检测机构(自行检测单位)依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市监特设〔2020〕56号)之附件3的相关要求执行。

        五、关于电梯检测结果的处理

        对于电梯检测发现的所有不符合项,电梯检测机构(自行检测单位)应当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及时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重要检测项目均符合要求,一般检测项目不符合要求的不超过5项且使用管理单位承诺采取相应措施监护使用的,由电梯检测机构(自行检测单位)出具《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六、关于使用标志

        《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由承担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自行检测单位)负责更换,并加盖负责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自行检测单位)的公章。《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式样见附件)通过“上海特检网上服务平台”统一打印。

        七、关于未按规定开展电梯检验检测的处理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在下次检验或检测日期前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也未开展电梯检测或者检测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的,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执法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式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8日

附件:
16369446692032370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