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通过复评审的通知
索取号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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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 | 2009-05-25 | ||||||||||
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 根据《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和《计量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经我局组织考核,你站通过了汽车整车及零部件、摩托车整车及零部件、金属材料、等86项产品及相关参数检测能力的资质认定(授权和计量认证)复评审,我局批准继续予以授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你站自发文之日起,可以继续在授权的检验产品范围内(见附件)开展工作,质量监督检验业务受我局的监督和指导。 2. 你站通过复评审的证书及附表随后颁发。 你站要继续抓好自身建设,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检验手段,保证出具公正、科学、准确的检验数据。 特此通知 附件:通过的主要检验产品范围表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通过的主要检验产品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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