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产品质量鉴定工作改革的通知

索取号 文    号
产生日期 2018-11-19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市质量检测行业协会:

    为认真贯彻《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总局令2018第196号)、《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 <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等文件的通知》(沪质技监规〔2018〕4号)的精神,做好产品质量鉴定管理改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品质量鉴定工作改革的目的意义

1994年《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出台后,本市执行产品质量鉴定指定制度,被指定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出具鉴定意见解决技术难题,协助法院定纷止争。2012年《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实施,我市产品质量鉴定从行政指定改革为公布名录方式。

2018年原质检总局废止《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和我局废止《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管理办法》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此次改革将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由行政管理过渡到行业自律,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认识,积极贯彻总局、市局决策,运用市场化手段促进产品质量鉴定活动规范化。

二、产品质量鉴定工作改革的具体举措

1.本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实施行业自律,行业组织依据章程、规范,推荐、公布符合规范的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

2.我局不再受理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的申请,不再办理、公布新的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并逐步过渡到由行业组织公布名录。

3.我局将进一步推动《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三十九条的修订工作。

三、落实产品质量鉴定工作改革的要求

1.关于行业组织

产品质量鉴定行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章程和规范;加强行业统计分析,推进产品质量鉴定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和推进行业规范管理,提升鉴定水平使质量鉴定意见更加专业化、更有说服力;整合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信用,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推荐符合规范的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

2.关于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

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一要提高鉴定科学性,鉴定专家素质过硬、专业对口,科学设计鉴定流程,增强鉴定意见的说理性、说明力;二要提高鉴定独立性,质量鉴定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干预,鉴定人对鉴定意见承担法律责任;三要提高鉴定公正性,不弄虚作假,诚实守信,不玩忽职守,尽职尽责,不以权谋私,公道正派;四要提高鉴定规范性,遵守行业组织章程和鉴定活动规范。

3.关于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司法机关、行业组织、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的联系,倾听各方意见,稳步推进改革,指导行业组织开展行业管理工作,使产品质量鉴定活动不断不乱。加大产品质量鉴定管理改革工作的宣传力度。各区市场监管局要依法妥善处理前期遗留与产品质量鉴定相关的工作。

改革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及时与上海市质量技监局产品质量监督处联系。

联系人:杨茂婷,电话:021-54264155。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