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32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索取号 | AC61202002020704 | 文 号 | |
---|---|---|---|
产生日期 | 2020-09-11 | ||
对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032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万忠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既有建筑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精细化管理”的代表建议已收悉,结合我局工作职能,经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改变旧梯更新判别方式,鼓励采用保留部分部件的更新方式 为推动老旧住宅电梯的更新、改造、修理,部分区政府进行了奖励或补贴,补贴额度按更新、改造、修理依次递减,各区房管部门对更新、改造、大修补贴的认定依据为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如取得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按照电梯更新进行奖励或补贴。根据国市监特设函〔2019〕64号文中《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施工类别划分为:安装(包括移装)、改造和修理,并无更新类别。电梯更新主要是指安装,新安装的电梯应符合现有安全规范要求,目前,新梯的安全监督检验要求基本是全新电梯。 下一步,我局将督促电梯监督检验机构修订相关检验细则,组织专家研究讨论确认允许保留的电梯部件和检验方案、流程等,只要保留的电梯部件不对电梯整机性能和使用寿命造成影响,并通过电梯制造厂家的评估校核,且禁止将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更新项目,安装监督检验中可以允许保留一部分电梯部件。力争第三季度完成适用于老旧电梯更新的安装监督检验实施细则修订,并协调相关部门仍按照更新方式享受政府补贴及奖励。 二、关于明确电梯整机制造资质的企业从事电梯更新改造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代表建议中提到的“一些非整机电梯制造商参与承接更新改造业务”情况,按照现有法律规定,电梯施工单位具备电梯安装(改造)资质并提供电梯制造单位的委托书,可以从事电梯更新(改造)施工,电梯制造单位对其过程进行指导和监控。 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的规定,2019年6月1日后,除电梯制造单位外,其他施工单位将不再具备电梯改造资质,电梯的改造将逐步由电梯制造单位进行施工,但根据规定6月1日前取得改造资质的电梯施工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仍可从事改造施工。我局将督促各区落实《关于本市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引导、鼓励电梯制造单位积极参与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项目。同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对于财政补贴或奖励的项目,招标中明确由电梯整机制造资质的企业从事电梯更新改造业务,延长维保服务和质量保证期限,配备电梯远程监测系统等方式,推进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安全终身负责。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