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索取号 AC6040100-2022-009 文    号 沪市监规范20228号
产生日期 2022-06-21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药品监管局:

  现将《关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9日

关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为了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本市范围内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的“较低数额罚款”标准明确如下:

  对个人处以五千元及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及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附件:
关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doc 
相关稿件:
图文解读:《关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 “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