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吊证处罚决定书

索取号 AC617000020211442 文    号
产生日期 2021-05-21

        美国侨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俄罗斯豪夫曼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代表处、日本大地环保建设设计株式会社上海代表处、香港利加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日本有限会社大松贸易上海代表处、香港利胜(中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电力转换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西班牙罗尼彼尔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韩国双邦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富达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法国派特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加拿大北美联合顾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菲尼克斯集团(高科技)公司上海代表处、西萨摩亚傲德(中国)顾问公司上海代表处、韩国福斯特株式会社上海代表处、美国王和李亚洲资源公司上海代表处、新西兰麦克菲尔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瑞士LATA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科技营养品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蜜得兰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之规定,我局对未依照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且逾期未改正的上述代表机构依法作出吊销登记证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5 月 19 日

附件:
沪市监总处(2021)322020000163.pdf 
沪市监总处(2021)322020000148.pdf 
沪市监总处(2021)322020000150.pdf 
沪市监总处(2021)322020000061.pdf 
沪市监总处(2021)322020000152.pdf 
沪市监总处(2021)322020000165.pdf 
沪市监总处(2021)322020000161.pdf 
沪市监总处(2021)322020000155.pdf 
沪市监总处(2021)322020000149.pdf 
沪市监总处(2021)322020000164.pdf 
沪市监总处(2021)322020000157.pdf 
沪市监总处(2021)322020000159.pdf 
沪市监总处(2021)322020000166.pdf 
沪市监总处(2021)322020000156.pdf 
沪市监总处(2021)322020000154.pdf 
沪市监总处(2021)322020000167.pdf 
沪市监总处(2021)322020000151.pdf 
沪市监总处(2021)322020000158.pdf 
沪市监总处(2021)322020000153.pdf 
沪市监总处(2021)32202000016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