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沪市监复议〔2021〕243号(郭爱琴)

索取号 AC604020120211528 文    号
产生日期 2021-06-23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沪市监复议〔2021〕243号

 

申请人:郭爱琴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横浜路123弄4号503室

被申请人: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上海市江浦路549号

法定代表人:龚顺明    职务:局长

 

        申请人提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利用“非法集资法律陷阱”,违反国务院247号令违法行政、钓鱼行政,欺诈行政制造金融三乱,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保护申请人财产权与人格权,责令被申请人主动向司法审判机关承认注册非法金融机构的违法行政责任、停止对自己违法注册的金融项目公司再进行非法集资钓鱼式监测和认定、停止对出借人进行非法集资参与人认定侵害申请人人格权。请求判决被申请人立即停止钓鱼欺诈行政,并对申请人参与非法金融活动被行政欺诈和钓鱼行政执法遭受非法认定造成的一切财产损失和人格权伤害进行国家赔偿等请求,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于2021年5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本次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