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索取号 | AC60402012023781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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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 | 2023-11-15 | ||
上海坚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的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你公司的债权债务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算。你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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