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公告

索取号 AC60402012024284 文    号
产生日期 2024-05-17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公告

  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未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代表机构(名单见附件)作出责令改正,责令上述代表机构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逾期未改正,我局将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吊销登记证。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责令改正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7 日

附件:
1934总清单.xls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