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索取号 AC60402012024456 文    号
产生日期 2024-08-23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逾期未改正的代表机构(名单见附件),依法作出吊销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代表机构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 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2日

附件:
处罚决定书公告清单.xls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