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年报公告
索取号 | AC60402012024781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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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 | 2024-12-26 | ||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凡于2024年12月31日之前(含当日)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sh.gsxt.gov.cn,简称公示系统)报送2024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凡于2024年12月31日之前(含当日)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以下任意一种方式报送年报:一是登录公示系统报送年报并公示;二是通过“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号-“政务服务”-“个体工商户年报”报送年报并公示;三是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报送年报;四是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书。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并公示年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同时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予以行政处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