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保护工作相关职责公示

索取号 AC60402012025051 文    号
产生日期 2025-01-09

  一、负责生态环境标准、认证管理。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工作;负责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监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协同生态环境部门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建立并完善联合惩戒和信息共享机制,协同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

  二、加强对市场主体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联动处置,对因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接生态环境部门抄告后,根据抄告内容作出相应处理。

  三、负责与生态环境相关的计量与生产、流通环节产品质量监管。负责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监管,按照职责分工,对进入我市流通领域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管;负责打击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油品、车用尿素、涂料、胶粘剂和假冒铅蓄电池等违法行为。

  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管工作。依法组织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查处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协同查处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负责对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国家明令禁止的锅炉、禁止新建的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要求的锅炉,不予办理使用登记;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我市制造、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性的监督检查;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定期公布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和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的目录,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相关产品挥发性有机物的国家限制标准;协助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五、依法对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提供交易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进行查处,打击违法发布野生动物广告的行为。

  六、履行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