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索取号 | AC60402012025098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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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 | 2025-01-27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有12万户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未依法报送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上述企业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补报年度报告。凡逾期不办理的,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处理。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