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索取号 AC60402012025098 文    号
产生日期 2025-01-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有12万户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未依法报送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上述企业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补报年度报告。凡逾期不办理的,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处理。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7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