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本市食品添加剂经营活动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索取号 文    号
产生日期 2009-11-23

沪工商食〔2009399

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协(学)会:

    日前,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九部委下发了《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根据《通知》要求,市局决定开展对本市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活动的专项检查。

    一、时间安排

    2009年11月11日-11月30日

    二、主要内容

    1.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准入行为,依法登记注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

    2.依法查处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3.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监督食品添加剂经营者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

    三、工作要求

    1.充分认识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重要性。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食品加工工艺需要而加入食品或用于食品生产的物质,直接关系到食品工业健康发展和消费者身体健康,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分局要以对社会、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对食品添加剂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

    2.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依法加强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监管,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活动。对于无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单位或个人,监管部门应当坚决予以取缔;申请从事食品添加剂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册部门依法核准经营范围为“食品添加剂销售”。

    3.加强对流通领域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的规范和监管。食品添加剂包装上必须具有标签,标签上应当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必须如实载明相关内容。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或者实物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销售,并应依法予以查处。

    4.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其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等自律机制。各分局要开展对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的诚信宣传和教育,使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树立食品安全意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经营食品添加剂。

    5.各分局在专项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与市局相关处室联系。专项检查工作总结请与12月4日前上报市局食品处、公平处和注册处。

    附件:2009年食品添加剂经营活动专项检查统计表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2009年食品添加剂经营活动专项检查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