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直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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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 2013-10-24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19991031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其中规定:

  1.国务院的印章,直径6厘米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5厘米

  3.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

  4.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

  5.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

  6.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印章,直径4.5厘米

  7.国务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径4.2厘米

  8.自治州、市、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特区、林区,下同)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

  9.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4.5厘米

  10.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厘米

  11.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直径4.2厘米

  12.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

  1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

  14.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径4.2厘米

  15.国务院的钢印,直径4.2厘米地方外事机构、驻外使领馆钢印的规格、式样,由外交部制定。其他确需使用钢印的单位,其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