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管依据是什么?
索取号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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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 | 2011-07-30 | ||
对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 (1)凡进口或者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内的计量器具的,外商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未经型式批准的,不得进口或者销售。 (2)申请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所列计量器具的,应当到进口所在地区、部门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并提供符合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证明,否则,不予批准进口;申请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所列计量器具的,还应当提供经型式批准的证明。否则,外贸经营单位不得办理订货手续。 (3)凡进口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内的计量器具,在进入流通领域销售之前,订货单位必须向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进口计量器具实行逐台检定。未经检定合格的,不得登报、广告或销售。用进口零、部件组装的计量器具在国内销售的,应当向制造所在地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有出厂检定能力的可以向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经考核发证后,授权制造厂商自行检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