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SSXZ0074-2020耳机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索取号 文    号
产生日期 2020-04-29

编号:SHSSXZ0074-2020

 

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耳机产品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样品。

2 检验方法与判定依据

表1 耳机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强制性质量要求

推荐性质量要求

1

听音检验

GB/T 14471-2013/5.3

/

GB/T 14471-2013/5.3

2

额定阻抗

GB/T 14471-2013/5.4.1

/

GB/T 12060.7-2013/6.2.1

3

特性电压

GB/T 14471-2013/5.4.5

/

GB/T 12060.7-2013/6.3.3.2

4

声压级

GB/T 14471-2013/5.4.9

/

GB/T 12060.7-2013/6.5.3

5

头戴耳机的两个耳机的频率响应之差

GB/T 14471-2013/5.4.10

/

GB/T 12060.7-2013/6.6

6

总谐波失真

GB/T 14471-2013/5.4.11

/

GB/T 12060.7-2013/6.7.2.2

7

头环夹力

GB/T 14471-2013/5.5.1

/

GB/T 12060.7-2013/6.13.2

说明

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是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标准、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款的规定是推荐性质量要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或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是明示质量要求。

注: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检验结果判定

3.1判定规则

3.1.1 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质量要求时,按照被抽查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3.1.2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推荐性质量要求时,按照被抽查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3.1.3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3.2结果判定

3.2.1参与判定的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质量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3.2.2若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质量要求,表明未发现被抽查产品不合格,不判定被抽查产品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