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
| 索取号 | MB2F3067XN/2026-00041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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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生日期 | 2026-03-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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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 办案单位:松江区市场监管局 一、基本案情 2006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当事人徐某在权利人某机电(上海)有限公司工作并担任该公司的业务经理,且与该公司签订(签收)了《劳动合同》、《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手册》等文件,这些文件中均设定了商业秘密保密条款,约定了徐某的保密义务和需要保密的内容。 2011年1月,仍在权利人公司任职期间的徐某以其妻子刘某的名义成立了当事人某工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从事与权利人公司相同的液压元件销售业务。自2013年5月起,徐某未经权利人许可或授权,擅自下载公司目标客户资料,并利用该客户资料为当事人公司招揽客户。上述目标客户资料涉及79家客户,包含客户生产力调查、供货需求情况、交易条件、客户关系维护对象和推进、销售策略等商业秘密。 2020年8月,徐某从权利人公司离职,离职时徐某并未按照离职申请单的约定将上述客户资料交还康百世公司。2013年5月至2022年8月案发,当事人公司向上述79家客户中的47家销售了液压元件,经营额29.29万元。另外,因一些客户指定要采购某世公司“KOMPASS”注册商标的液压元件,当事人公司还伪造了印有“KOMPASS”注册商标的铭牌、贴纸、合格证等,固定、张贴在其他公司生产的液压元件上冒充“KOMPASS”品牌元件,涉案货值金额为19445元。 二、法律适用 当事人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罚款10万元;当事人某工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和《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没收侵权元件、侵权铭牌等19703个、没收违法所得2.8万元和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焦点 本案焦点在于界定徐某擅自下载权利人公司目标客户资料是否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案中,权利人公司的目标客户资料包含客户生产力调查、供货需求情况、交易条件、客户关系维护对象和推进、销售策略等信息,这部分信息是权利人公司花费劳动、金钱和努力得到的,是特有的,具有特殊性,是该公司经营信息的一部分。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且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公司对相关经营信息制定了保密规定并采用“致远A8+协同管理软件”进行权限分级保护相应保护措施。因此,上述客户资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的特征要件,构成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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