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商业秘密系列案

索取号 MB2F3067XN/2026-00040 文    号
产生日期 2026-03-03

  徐某、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商业秘密系列案

  办案单位:普陀区市场监管局

  一.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6日,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反映中某集团的工作人员徐某将其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违法对外披露。

  当事人徐某为中某集团的成本部总监,对其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具有保密义务。中某集团为集团化管理的公司,下设有若干项目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20年至2022年期间,徐某向上海恒某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和某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和上海意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披露中某集团的招投标项目的标书标价价格、工程清单、价格清单或者相关图纸等多项涉密信息。前述三家建筑工程公司利用徐某泄露的涉密信息多次成功中标。

  二.法律适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分别对四名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一百三十余万。

  三.案件焦点

  (一)关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认定

  中某集团实控若干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进行具体的房地产开发事宜。项目公司的业务由中某集团的业务部门控制和指导,即招投标流程、相关的成本测算、标书编制等工作均由中某集团的成本部组织实施。且中某集团与本案中所涉的建设单位均有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商业秘密的利益最终也是归属于中某集团。故本案的商业秘密权利人为中某集团。

  (二)关于本系列案商业秘密的认定

  本案中,中某集团及其项目公司的招投标项目中的标书底价、工程量清单、价格清单以及相关图纸等经营信息由中某集团的成本部门专门负责。成本部门测算和编撰的成果均不允许对外公开,也无法从其他公开渠道获悉。

  中某集团为涉案价格信息和工程量清单信息测算和形成投入了人力、时间以及技术勘测等经营成本。涉案的相关标书底价、工程量清单、价格清单以及图纸关乎中某集团能否以合理低价的预期招标,从而降低成本以此提高中某集团的经济效益。同时投标人通过既往的招投标标书内容可以熟悉中某集团的招标模式,让投标人制定有针对针投标方案。投标人可分析中某集团的工程量计算偏好,获得投标优势。故而涉案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在制度上,中某集团采用了保密措施。即该公司由专门的项目成本条线的人员负责测算有关成本事宜和编写招投标工程清单和价格清单等信息。该公司设计有一套流程审批制度,用审批的方式限定知悉的人员范围,非该项目条线的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获知该信息。

  在技术上,中某集团在系统中设置有登录页面,相关人员需要凭本人专门的账号和密码登录该系统,方可进行发标、招标、投标以及定标等招投标相关事宜。

  (三)关于徐某身份及其保密义务的说明

  因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性质要求,徐某需在各个具体的项目公司任职。中某集团与项目公司之间均具有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故而,在事实劳动关系上,徐某为中某集团的员工,承担中某集团的工作职责,遵守员工守则。

  在徐某签署的劳动合同中,附有专门的《员工保密协议》,具体规定了员工的保密义务。此外,中某集团发布《工程类招标管理作业指导书》,其中亦特别规定了招采人员对于公司招投标项目中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另一方面,徐某作为中某集团的成本部副总监,根据其从业年限、职业经验和其自身的认知能力,对于本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招投标环节中敏感信息应具有清晰的认识。徐某在客观上签订了上述关于保密义务的合同,主观上也认识到自身对中某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具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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